《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做好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了《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2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22年9月7日正式實施。
一、制定背景
2016年,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同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制定了 《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實施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6〕1 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效期五年。為進一步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市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在《實施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完善,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
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三)《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四)《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1〕5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五章,共計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規定了認定依據、適用范圍、認定范圍、認定原則。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包括第六條和第七條,主要規定了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制和市科技創新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日常工作職責。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包括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主要規定了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條件、認定程序,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要求企業須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按時報送數據。
第四章監督管理,包括第十二條至十四條,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核心信息發生變化時的報告和審核機制;對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申請材料的,提出了懲戒措施;對日常跟蹤管理發現的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明確了復核、撤銷和追繳稅收優惠等管理流程。
第五章附則,包括第十五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時間。
四、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在繼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背景下,與2016年《實施辦法》相比,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組織和實施管理機制、認定條件和程序、監督管理機制等進行適當調整,優化完善。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部門職責。《管理辦法》明確了由市科技創新委、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共同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創新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日常工作,進一步明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組織和實施管理機制。
(二)細化認定條件。《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當年總收入組成和計算方法,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并由第三方審計中介機構出具上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同時細化了離岸外包收入定義,離岸外包收入應是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業務而取得的收入。
(三)加強監督管理。《管理辦法》規定獲得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核心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提交“核心信息變更”申請,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共同審核企業的認定資格;同時加強日常跟蹤管理,發現企業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由市科技創新委牽頭組織復核,并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審核企業的認定資格。經審核撤銷認定資格的,市稅務局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繳企業自不符合認定條件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