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深科技創新規〔2022〕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及《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1〕5號)的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會同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商務局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9月7日
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及《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1〕5號),為了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我市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規范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辦法所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四)服務貿易類。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有效期內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共同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和優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二)負責指導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評審,審議認定評審結果。
(三)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與認定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科技創新委負責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按照國家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要求,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宣貫。
(二)負責組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及專家評審,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審議專家評審意見,對通過審議的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和備案。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受理對已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舉報及資格復核申請,牽頭組織專家論證核查并將相關情況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議定。
(五)負責認定管理日常協調溝通工作和議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申請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并由第三方審計中介機構出具上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采取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結果公示和認定備案的方式。
(一)企業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根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指南規定的集中受理時間同步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和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書及佐證材料。
(二)受理和形式審查。市科技創新委按照管理辦法和指南統一組織受理和形式審查。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創新委牽頭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出具認定評審專家意見。
(三)結果公示。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審議,確定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并公示10個工作日。
(四)認定備案。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發文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并將認定企業名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技先平臺)備案,根據“技先平臺”備案企業編號,為企業印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企業認定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報前和認定后均須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貿易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重組、轉業和遷移等,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提交“核心信息變更”申請,并向市科技創新委和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申請材料的,經核實后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市、區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日常跟蹤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日常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應提請市科技創新委牽頭組織復核。復核后確認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撤銷企業的認定資格,市稅務局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繳企業自不符合認定條件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四、服務貿易類
(一)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二)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三)文化技術服務。
(四)中醫藥醫療服務。
備注: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依據《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及《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