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深市監〔2022〕255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行動方案》《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要求,我局決定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試點實施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現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試點實施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記服務水平,深入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行動方案》《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要求,我局決定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試點實施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抓“雙區驅動”重大歷史機遇,對接港、澳商事登記制度和國際規則,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主要目標
探索建立以自主申報、自愿登記為核心,以形式審查、信息化查驗和標準化登記為手段,以便利化退出機制為補充,以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監管為保障的商事登記確認制工作模式。進一步厘清登記機關和商事主體權責邊界,尊重并保護商事主體自主經營權和投資者意愿,淡化商事登記的行政許可屬性。
三、基本原則
(一)依申請原則。設立、變更、注銷商事主體的,申請人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形式審查原則。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三)公示原則。經商事登記機關登記確認,即取得、變更或注銷商事主體資格和一般經營資格,應當核發營業執照、變更或注銷證明文書并予以公示;
(四)權責一致原則。除實施自愿登記的商事主體外,未經商事登記機關登記確認,不得以商事主體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否則其法律后果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四、試點范圍和啟動時間
(一)試點范圍:在我市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依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上述企業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
(二)啟動時間: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五、試點措施
(一)實施登記或備案事項自主申報制。商事主體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章程或協議實行自主申報。
(二)實施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自愿登記制。商事主體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以將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信息登記于其營業執照內。自然人從事依法無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個體工商戶商事登記,直接辦理稅務登記。
(三)精簡人員任職材料。商事主體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實行自主申報,免予提交任職文件。
(四)提高商事登記標準化水平。實現線上線下服務同標同質,推進全流程業務電子文書規范化,將互聯網加密技術融入登記流程,及時更新章程、協議等示范樣本。
(五)推動數據匯聚融合運用。提升數據共享支撐能力,加快推廣“電子卡包”應用,凡可通過營業執照、“電子卡包”出示或提供相關許可信息的,免予提交紙質證件。
(六)推行信息化自動查驗比對。商事登記機關可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對商事主體負責人、申請人及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進行查驗比對。
(七)推動電子營業執照抽查監管移動亮照。實現執法領域電子營業執照有效應用,在移動端以直接或間接授權方式向檢查人員出示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版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推行簡易注銷制度,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可以辦理簡易注銷;建立商事主體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
六、登記流程
(一)流程申報。申請人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商事登記平臺,自主申報商事主體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填報相關登記信息。
(二)流程審批。登記機關減少審批環節,實行“一支筆”審核模式。主要審查商事主體名稱是否符合規定、經營范圍是否含有前置許可或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事項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即予以確認。
(三)信息推送。實施許可事項“雙告知”制度,登記機關根據商事主體經營范圍中涉及的許可事項,向商事主體精準告知需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及對應許可審批部門,并將商事主體登記信息及許可事項推送至相關審批部門。
七、監督保障
(一)加強對虛假登記防控。多部門協作從源頭治理、網格協同、數據共享、線索摸排、聯合打擊、信用懲戒到推動立法研究出一套組合拳,形成公安、市場監管、稅務、司法、網格多部門針對虛假登記行為的聯動防控體系。
(二)加強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及時全面記錄商事主體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自主申報等信用信息,依托各級信息公示系統,探索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公共信用報告,多場景、多渠道、多層級公示和披露,實現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查。將商事主體信用風險與個人信用風險相關聯,相關主體違法違規情況在其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及股東的個人公共信用查詢報告中予以呈現。
(三)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結合登記確認制商事主體特點,進一步完善商事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并按商事主體信用風險等級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切實加大對高風險商事主體的執法力度。
(四)依法依規開展失信商事主體懲戒。依法認定商事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落實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對接全市聯合獎懲系統,依照統一的失信懲戒措施清單開展多部門聯合懲戒工作;加強對違反信用承諾責任人的懲戒力度,對提交虛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等情形的商事主體負責人、商事登記代理人依法予以限制。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的重要意義,確保各項試點措施認認真真推進、實實在在落地,切實增強企業和群眾對改革的獲得感。主動轉變監管理念,大力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失信行為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發揮法律威懾作用,督促企業自律,提高監管效能。
(二)加強組織、規范實施。要做好試點政策整體把握工作,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政策指導,積極穩妥推進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試點單位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辦理商事登記,不得擅自增加申請材料、增設審查要求。
(三)加大宣傳,積極引導。要積極做好宣傳報道、政策解讀工作,重點突出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對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加強對申請人商事登記事前針對性指導,確保各項政策執行到位。
(四)細化措施,完善機制。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杜絕推諉扯皮、工作落實不到位等現象。要密切跟蹤試點進展,及時反饋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加強總結評估,及時完善政策舉措,積極探索建立長效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