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精神,促進前海合作區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推動前海合作區專業服務業高端化、國際化發展,打造深港專業服務業合作發展高地,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專業服務業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服務業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
(二)主營業務為專業服務業且最近一年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機構收入總額60%以上(專業服務業行業商協會或其代表機構除外);
(三)申請支持時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本辦法不適用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支持政策規定的,不重復享受。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所有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七條 專項資金應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外,每家專業服務業機構每年享受本辦法支持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條 對促進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專業服務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支持的專業服務業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支持專業服務業機構總數的10%,且支持資金不得超過支持總金額的25%。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外,港資專業服務業機構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按照申請類別標準的1.2倍予以支持,支持金額上限與其他專業服務業機構一致。
第二章 促進專業服務業深港合作發展
第十一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港資專業服務業機構,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的,可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12萬元。
第十二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專業服務業機構,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12萬元:
(一)由取得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核數師、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二)由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擔任合伙人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由獲得前海管理局備案的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機構。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行業商協會對專業服務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服務業機構,可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30萬元:
(一)外國合法成立的專業服務業國際組織、行業商協會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的代表機構;
(二)依照香港法例注冊為社會組織的專業服務業行業商協會,或依照澳門法律登記為非牟利專業社團的專業服務業行業商協會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的代表機構。
第十四條 對上一年度開展有利于促進專業服務業深港合作或國際化發展的峰會、論壇、學術會議、賽事、時尚文化活動等重大會議活動,事前經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審計后實際會議活動費用的30%給予主辦單位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本條規定的支持總額每年最高5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三章 鼓勵專業服務業機構集聚發展
第十五條 對新遷入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服務業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服務業機構,可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支持:
1.最近兩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800萬元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服務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會展服務機構、工業設計服務機構、創意設計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2.最近兩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其他專業服務業機構。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服務業機構,可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支持:
1.最近兩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1500萬元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服務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會展服務機構、工業設計服務機構、創意設計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2.最近兩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1.5億元以上、利潤總額不低于4000萬元的其他專業服務業機構。
第十六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專業服務業機構,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10萬元:
(一)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由符合第十五條第(一)(二)項條件的專業服務業機構設立的子公司。
第十七條 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業機構做大做強:
(一)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兩年以上的專業服務業機構可給予經營增長支持,上一年度利潤總額15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利潤總額較前一年度增長50萬元以上的,支持金額為利潤總額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上一年度首次納入深圳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數據庫的專業服務業機構,可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八條 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專業服務業機構,給予每年最高2000萬元的團隊貢獻支持:
(一)上一年度利潤總額5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貢獻扶持;
(二)上一年度利潤總額10億元以上的,給予2000萬元貢獻扶持。
該資金由機構發放給核心團隊成員,個人每年最高限額200萬元。核心團隊成員名單及分配方案由機構自主決定,并在申請扶持時報前海管理局備案。機構應當在獲得扶持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至個人。
第十九條 第十八條所稱核心團隊成員需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機構全職工作;
(二)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職務或關鍵崗位骨干人員,由機構自主確定,以書面說明、承諾為準。
第四章 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特色發展
第二十條 支持香港與內地影視業合作發展:
(一)與香港合作制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下同)上一年度在中央一臺黃金時段(19:30-22:00,下同)首播的,可給予制作機構150萬元支持,非黃金時段首播的可給予100萬元支持;在央視其他頻道或省級上星頻道黃金時段首播的,可給予80萬元支持,非黃金時段首播的可給予50萬元支持;在愛奇藝、騰訊、優酷、芒果TV、嗶哩嗶哩視頻網站首播的,可給予30萬元支持。每個作品只支持一次,多個作品可累積計算,每家制作機構每年最高支持200萬元。
(二)與香港合作制作的電影,或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發行的國產影片,上一年度起在院線放映的,可按票房收入的2%給予制作機構或發行機構支持。每個作品只支持一次,多個作品可累積計算,每家機構每年最高支持300萬元。
(三)與香港合作制作的電影、電視劇,上一年度通過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立項審查的,可給予制作機構20萬元的立項支持。每個作品只支持一次,多個作品可累積計算,每家制作機構每年最高支持100萬元。
本條規定的支持總額每年最高5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一條 支持影視后期制作,促進影視與科技融合發展:
(一)對影視后期制作機構參與制作的影視作品獲得國際國內重大獎項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1.參與作品上一年度獲得國際A類電影節及奧斯卡主要獎項的,可給予30萬元支持;
2.參與作品獲得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香港電影金像獎、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電視金鷹獎主要獎項的,可給予15萬元支持。
(二)對影視后期制作機構參與制作的影視作品通過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立項審查的,可按影視后期制作技術服務合同上一年度實際支付金額的10%給予支持,每家影視后期制作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本條規定的支持總額每年最高5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二條 支持精品演藝作品的創作和展演:
(一)對2021年1月1日后首演且單個作品一年內演出票房收入100萬元以上的原創演藝作品(包括歌劇、舞劇、話劇、音樂劇、戲曲,下同),可給予第一出品機構10萬元支持;票房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可給予20萬元支持;票房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可給予30萬元支持。每家出品機構每年最高支持50萬元。
(二)對上一年度引進獲得文化部門演出許可的境外演藝作品到前海合作區進行境內首演的引進機構,每引進一個可支持10萬元;對上一年度引進國家優秀演藝作品到前海合作區演出的機構,每引進一個可支持5萬元。每家引進機構每年最高支持50萬元。
(三)對上一年度引進獲得文化部門演出許可的香港藝術院團到前海合作區專場跨境演出的引進機構,可按每場3萬元給予支持。每家引進機構每年最高支持30萬元。
本條規定的支持總額每年最高5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三條 支持數字文化產業發展。對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以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的著作權人為準)且于2021年1月1日后進行運營的游戲產品,可按正式上線運營之日起一年內實際收入的5%給予運營機構支持,每家運營機構每年最高支持100萬元。
本條規定的支持總額每年最高5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第二十四條 鼓勵設計師工作室集聚發展。獲得國際國內重要設計獎項的設計師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持股50%以上的法人,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可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10萬元。
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業服務業機構可擇優申請,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請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聘請第三方機構、行業專家協助。
(三)公示。審查通過的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或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四)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至申請主體賬戶。前海管理局可根據資金申請情況,與申請主體簽訂相關支持合同。
第二十六條 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主體應書面承諾自享受支持之日起,五年內不將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及稅務關系遷離前海合作區。提前遷離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支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二十九條 申請主體在申請、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或未按要求及時將資金付至核心團隊成員個人賬戶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三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的“專業服務業”是指《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發改產業〔2013〕468號)中的會計服務、評估服務、咨詢服務、工程服務、文化創意服務、會展服務、人力資源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八類。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全職工作”,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與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報人的境外雇主與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二)申報時,在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符合條件的不同機構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出現中斷情況的,不得合并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請時申請主體的實際管理部門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港資專業服務業機構”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的專業服務業機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其中,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前款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第一款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澳資專業服務業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專業服務業機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新設立或新遷入”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設立或將注冊地從深圳市外遷入,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或將注冊地從深圳市外遷入。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根據《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進行執業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為控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以申請主體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申請主體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申請認定當年核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不再計入上級公司的統計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優秀演藝作品”是指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創作扶持工程重點扶持劇目、中宣部“五個一工程”戲劇類優秀作品、文化部評選的文華大獎獲獎作品。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國內重要設計獎項”包括美國IDEA設計獎、德國iF獎、日本G-Mark設計獎、英國D&AD獎、ADC國際設計獎、GRAPHIS國際設計獎、英國BFA時尚大獎、美國CFDA時尚大獎、法國ANDAM大獎、國際羊毛標志大獎、LVMH青年設計師大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設計紅星獎、中國廣告長城獎、中國外觀設計獎、紅棉中國設計獎、中國時尚大獎、光華龍騰獎、中國設計業十大杰出青年。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少于”“低于”“超過”“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