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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業創業實施細則

2024年09月01日來源:深圳市人社局政策資訊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業創業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人社規〔20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7號),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財政局、深圳市稅務局、市港澳辦聯合制定了《深圳市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業創業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深圳市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業創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深圳市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港澳青年,是指45周歲(含)以下、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所稱港澳籍高校畢業生,是指港澳青年中獲得境外學士或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內地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畢業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博士畢業生;內地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初創企業,是指在深圳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業

第五條 小微企業、社會組織等招用畢業2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條 畢業2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就業,或到街道、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按規定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基層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3000元。

第七條 畢業2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在深靈活就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八條 用人單位組織畢業2年內港澳籍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失業港澳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九條 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并按計劃安排在本市就業的香港青年,可申請享受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超過1000元,補貼期限為最長不超過18個月。

第十條 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港澳籍在校學生,或在本市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范圍內相應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一條 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的港澳籍在校學生,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每人30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參與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港澳青年實習計劃并接收港澳青年實習的用人單位,每接收1名港澳青年參加實習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給予實習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在深圳工作的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條件的港澳青年,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建立國際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對重大產學研合作平臺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開展特殊評審。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視同職稱認可目錄,將國際人才在境外的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成果、專業技術貢獻和技術學術職務等作為職稱評價依據。

第十五條 鼓勵港澳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與內地院校、企業、機構合作建立職業教育培訓學校和實訓基地。支持港澳地區成熟的技能人才培訓評價機構申請成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技能人才培訓評價服務。

第十六條 實施境外職業技能證書直接采認。建立境外職業技能證書“白名單”制度,獲得“白名單”中證書并在前海就業的港澳等境外專業人才,通過職業技能比照認定后直接為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七條 完善社會保險服務跨境協作機制,實施高頻社會保險業務線上線下“跨境辦”,充分保障粵港澳居民享受無差別社保服務。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創業

第十八條 港澳青年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一次性初創企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0元。

第十九條 港澳青年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可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條 港澳青年創辦初創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場租補貼,補貼標準每月最高為1560元,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一條 港澳青年創辦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招用人員連續正常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二條 區級以上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港澳青年創業項目提供1年以上的創業孵化服務并孵化成功(入孵團隊在孵化期內登記注冊)的,可申請創業孵化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戶每年3000元,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十三條 港澳青年可參加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或創業能力培訓承辦機構)提供的免費創業培訓。相關機構可于完成培訓后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

(一)創辦企業培訓每人可補貼2000元;

(二)網絡創業培訓每人可補貼2000元;

(三)特色創業實訓每人可補貼2800元;

(四)創業能力培訓每人可補貼10000元。

第二十四條 港澳青年在深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其中,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萬元;合伙經營的可按每人最高6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第二十五條 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市性創業大賽中獲獎的港澳青年創業項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記的,每個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優秀創業項目資助。

第二十六條 對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年再根據基地創新創業服務提供情況、孵化培育成效、帶動就業以及新增港澳創業項目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10萬元獎補。

第二十七條 對兩年內在國家部委和省直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并入駐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港澳青年創業團隊,按其獲得賽事獎勵金額給予100%落地配套資助。多次獲獎的,按照“擇優不重復”原則從高資助。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香港青年發展基金、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資助并入駐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創業團隊,每個給予20萬元的落地配套資助。

第二十九條 從事個體經營且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等文件規定享受按一定限額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大灣區職場導師

第三十條 實施“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支持市、區招募一批有內地職場經驗和生活經歷的港澳籍人士作為職場導師,為有意向在深圳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提供實習、崗位推薦、職業發展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化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作為管理機構,負責“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人員初篩、服務跟蹤和活動組織等。

第三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招募為職場導師: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二)具有中國國籍,具有香港或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

(三)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愿意指導和幫助港澳青年;

(四)在大灣區內地九市有3年以上就業或生活經歷,目前在深圳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就業創業,或擔任政協委員;

(五)熟悉港澳和內地工作生活環境,有較強的溝通交流能力,粵語熟練。

符合以上基本條件并具有以下經歷的人士優先招募:在大型或知名企業、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等擔任重要職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從事相關教學研究的專家學者;有成功創業經歷,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創業者;擔任政協委員等。

第三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招募為學員;

(一)具有中國國籍,具有香港或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

(二)年滿18周歲,已獲得或正在攻讀境外副學位(含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副學士文憑等)及以上學位、內地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有意向(或已經)在深圳就業創業。

第三十四條 招募流程如下:

(一)發布通知。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港澳青年就業創業服務工作需要,發布招募通知。導師招募原則上一年不超過兩次。

(二)申請。符合招募條件的人員,于通知發布一個月內,通過“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大灣區職場導師申請表或學員申請表;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港澳身份證;

3.申請職場導師還需提供本人銀行賬號以及在大灣區九市工作和生活經歷佐證材料;

4.申請學員還需提供學歷佐證材料。

(三)資格審核。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和復審,并在20個工作日內確定招募人員名單。審核結果由系統發送給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職場導師服務期一般不超過3年,服務期滿后可視情況延期。學員學習期不超過1年。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結合職場導師擅長領域、學員就業意向等因素,合理安排職場導師和學員建立為期不超過1年的師生關系。每名職場導師最多可同時與5名學員建立師生關系。

第三十七條 對按要求提供服務的職場導師,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可發放職場導師補貼,具體服務內容和補貼標準如下:

(一)針對已就業學員的職業指導服務。根據學員需要進行一對一當面或線上交流輔導,講述職場文化和經歷,指點職業發展方向,指導解決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補貼標準為每指導一次補貼200元,每個導師對單名學員的職業指導補貼累計不超過1000元。

(二)針對未就業學員的實習指導服務。提供諸如“工作助理”等實習崗位,讓學員協助導師處理工作事宜。補貼標準為100元/天,每個導師對單名學員的實習指導補貼累計不超過2000元。

(三)針對未就業學員的求職推薦服務。通過推薦崗位、撰寫介紹信等形式為學員求職牽線搭橋,學員在本市注冊用人單位就業參保1個月的,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學員在該單位就業參保6個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標準追加補貼。

(四)公益活動服務。接受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邀請,參加與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相關的公益活動,如職場講座、創業輔導、企業訪學等。補貼標準為1000元/次。

以上補貼由職場導師自愿決定是否領取。

第三十八條 導師提供職業指導服務、實習指導服務和求職推薦服務,于服務結束后7日內在系統建立完整服務記錄,記載學員基本信息和服務內容。提供公益活動服務的情況,由發出邀請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系統錄入服務記錄。

第三十九條 學員接受導師職業指導服務、實習指導服務和求職推薦服務,應于服務結束后7日內在系統反饋服務內容并進行評價。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對導師和學員服務內容記錄出現重大不一致或學員未及時評價時進行電話回訪,了解服務以及評價情況,并在系統做好跟蹤記錄。

第四十條 職場導師可在全市范圍內提供服務。導師補貼按照“誰使用誰支付”原則,從所在區或者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 職場導師補貼領取流程如下:

(一)確認意愿。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向職場導師確定領取補貼意愿。

(二)匯總。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定期匯總職場導師服務提供情況。

(三)審核。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通過系統核驗服務提供情況、學員評價情況以及推薦就業學員參保信息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需進一步核實確認的,職場導師和學員應予以配合協助。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通過系統反饋職場導師。

(四)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職場導師;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按規定程序將補貼資金撥入職場導師銀行賬戶。

第四十二條 服務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場導師,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取消其職場導師資格:

(一)有危害祖國的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二)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違反職業操守行為的;

(三)有重大投訴舉報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以職場導師名義從事與服務無關的活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六)累計3次無故不接受公益活動邀請的;

(七)不履行職場導師職責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的。

學員存在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由負責招募的人力資源部門取消學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 導師存在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的,應追回財政資金并且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購買港澳就業創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普通高等學校、社會組織、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載體引入港澳服務機構,為有意愿或已在本市學習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業創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港澳服務機構,可以作為引進對象:

(一)屬于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非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

(二)30%以上管理團隊成員(或20%以上服務團隊成員)擁有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粵港澳大灣區曾向港澳居民提供就業、創業、培訓、生活服務的運營經驗;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愿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四十六條 開展服務引進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規定,按年度(或其他適當的服務周期)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提供服務的機構。港澳服務機構進駐期間,人力資源部門可在引入相關服務機構的載體加掛“深圳市港澳青年就業創業之家”牌匾。

第四十七條 對港澳服務機構提供的以下服務,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按照不超過200元/人/次的標準支付購買服務費用,對同一人員服務次數不超過5次,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一)為港澳青年提供內地政策咨詢和申請協助服務(包括居住、稅務、法律援助、社保、醫療、購房、購車、通訊、出行、金融、補貼申領等涉及就業創業和生活住行各方面的服務);

(二)提供量身定做且凸顯港澳特色的職業指導、創業指導、崗位推薦、資源推介等就業創業服務;

(三)組織港澳青年交流學習活動,幫助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構筑“生活圈”“朋友圈”。

第四十八條 港澳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整服務記錄,記載接受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接受服務人員配合對每個服務項目進行評價,評價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

第四十九條 港澳服務機構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服務費用的,一經查實,終止港澳服務機構服務、追回財政資金并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港澳青年申請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各項就業創業補貼,補貼材料、程序等按照本市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同時符合我市留學人員創業(產業)園環境建設資助申請條件的,在同一年度內不重復享受獎補。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導師申請表

2.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學員申請表

3.職場導師服務記錄表

4.公益服務記錄表


來源鏈接:http://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jycy/content/post_10562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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