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前海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促進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號)和《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以下簡稱市級辦法)等規定,前海管理局對《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形成《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現將政策修訂情況及政策解讀如下:
一、將產業扶持用房修改為創新型產業用房
(一)修改名稱。將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管理辦法(試行)》修改為《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二)按市級辦法進行的適應性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按照市級辦法細化,并結合前海實際修改。具體如下:
1.招租工作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開展。
2.結合市級辦法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機構的主營業務范圍。
3.參考市、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辦法,結合前海實際,制定入駐前海創新型產業用房機構的遴選內容。
二、調整租金的折扣范圍
將營利性機構原來設定的3折、4折、5折、6折、7折共五檔調整為3折、5折、7折共三檔。2.非營利性機構折扣根據市級辦法規定由2-5折調整為3-5折。
三、明確租賃面積標準上限
根據機構性質及發展階段設置租賃面積上限。營利性機構的租賃面積一般不超過8000平方米,其中成熟類機構一般不超過8000平方米,成長類機構一般不超過5000平方米,初創類機構一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非營利性機構的租賃面積一般不超過500平方米。
四、其他調整內容
(一)完善獨角獸企業的釋義。“獨角獸企業”,是指成立10年內、最近一輪融資估值超過10億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業,具體以胡潤、福布斯、長城等機構最新公布的榜單為準。
(二)增加前海全球服務商的釋義。“前海全球服務商”,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屬于現代金融、商貿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航運服務和公共服務等八大現代服務業和細分領域全球排名前50名、國內排名前20名以及“世界500強”“中國500強”“GaWC名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及其分支機構。
(三)增加營利性機構中成熟類、成長類、初創類機構的釋義。營利性機構中的成熟類機構是指上年度產值(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機構,成長類機構是指上年度產值(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不超過10億元的機構,初創類機構是指上年度產值(營業收入)不超過1億元的機構。
五、主要內容
修改后的《辦法》共六章,31條。其中: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定義和配置原則等;
第二章籌建與管理,主要規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管理主體、籌建方式、配置方式等;
第三章配租條件及配租標準,主要規定申請人的基本資質條件,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金折扣標準、面積配置標準,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機構申請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遴選標準等;
第四章申請材料及配租流程,主要規定配租公告的內容、申請材料、配置流程、租賃合同內容等;
第五章配租后監管,主要規定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有關情形,擴租、減租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主要為名詞解釋和辦法施行時間及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