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深前海規〔2024〕13號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6月29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深港合作,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有關規定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圍繞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深港深度融合發展引領區、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高地,支持香港“八大中心”建設,以更大力度服務港資總部企業落戶前海、蓬勃發展,為香港發展擴大新空間。
第三條 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服務“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實施,鼓勵前海總部企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助力打造環珠江口“黃金內灣”,更好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服務內地發展。
第四條 圍繞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支持前海總部企業積極拓展海外市場,以前海為支點更好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用好兩種資源,進一步集聚國際高端要素,培育壯大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總部企業集群,支撐深圳打造全球一流的總部集聚地。
第五條 重點支持金融業、會展業和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專業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現代海洋產業,以及信息服務業、法律服務業、數字與時尚業、文體旅游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總部企業在前海合作區集聚發展。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促進總部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促進總部企業發展有關措施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及審核、資格認定、資金撥付、后續管理服務等。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作為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
(一)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認定的市級總部企業;
(二)深圳市商務、投資促進部門按程序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貿易型總部企業;
(三)“世界500強”企業及其直接發起設立的,或其實際控制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地區總部或法人機構;
(四)“中國500強”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地區總部或法人機構;
(五)在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以及境外上市企業采取股權方式或者協議方式實際控制的境內主體,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法人機構;
(六)以現代金融、商貿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航運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和公共服務業為主要業務,列入“前海全球服務商計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七)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符合前海合作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結合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估值或者市值超過10億美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
(八)年度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超過10%且總額超過5000萬元,同時年度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比例超過20%且總數超過100人,并擁有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15項以上,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創新型企業;以及其他處于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高成長性企業;
(九)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總部機構;
(十)符合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深港合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或者引領作用,經前海管理局批準,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為前海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總部企業,經前海管理局認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形成綜合經濟增量的1%給予企業發展獎勵,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3000萬元。
本條款獎勵總額每年安排3億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3億元,則按比例調整發放。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或核心團隊獎勵,具體發放安排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條 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世界500強”的,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培育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500強”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培育獎勵。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按照前海合作區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有關規定,可以獨立或者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廈。總部大廈建筑規模與企業發展實際相匹配,以自用為主。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在前海合作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以按照6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每年最高補貼500萬元;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以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總部企業租金補貼、購置補貼具體按照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的規定申請。
第十三條 對總部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15%的部分按規定享受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在總部企業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依法予以免征;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購前海合作區保障性住房,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核心團隊人員予以重點保障。按照市、區有關政策規定,前海合作區為總部企業核心團隊人員提供子女入學服務、醫療保健服務等。
第十五條 鼓勵總部企業聘用香港青年,相關人員可以按照港澳青年支持政策享受實習、生活等補貼。取得香港或者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應獎勵。
第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總部企業赴香港上市、發債融資的,按照前海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政策的規定,給予相應獎勵。鼓勵港資總部企業開拓內地市場,前海合作區優先為企業新產品、新技術和新模式提供推廣示范渠道。
第十七條 總部企業享受前海管理局領導掛點服務、“一企一專員”服務及“惠企綠通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申報港澳商務簽注登記備案給予便利,不設人數上限、免核驗企業納稅數額,核驗社保繳交時長由六個月縮短為一個月,總部企業高管緊急商務需求可憑派遣函免核驗社保,享受加急辦理。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每年發布總部政策申報指南。企業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出具書面承諾),且申報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以及南山區、寶安區政府,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列入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名錄,享受相應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需簽訂合作協議的,由前海管理局商申報企業擬定協議文本并組織簽署,通過第八條第十項認定的總部企業按照協議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嚴格審核。審核工作在60日內完成,且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規定給予總部企業相應的獎勵或者支持。涉及資金撥付的,前海管理局應當與申報企業簽訂監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 總部企業應當按要求及時向前海管理局報送統計數據,對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實施總部企業動態調整機制,對于年度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其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
第二十四條 總部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的,前海管理局將責令其退回獎勵,并按照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總部企業應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逾期一年未完成履約的,前海管理局依法將其失信行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總部企業政策資金由前海管理局實行預算管理和全過程績效管理,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服務深港合作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前海規〔2022〕12號)同時廢止。
附錄:名詞解釋
附錄
名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市級總部企業”,指的是由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認定,并納入其總部企業名錄的企業。
三、本辦法所稱“世界500強”企業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企業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發布的榜單為準。
四、本辦法所稱“境外上市企業采取股權方式或者協議方式實際控制的境內主體”,是指該境內主體營業收入不低于境外上市企業總營業收入的50%。
五、本辦法所稱“前海全球服務商”,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屬于現代金融、商貿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航運服務和公共服務業等八大現代服務業和細分領域全球排名前50名、國內排名前20名,或“世界500強”“中國500強”“GaWC名錄”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分支機構。
六、本辦法所稱“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等。
七、本辦法所稱“金融總部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者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以及經前海管理局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八、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研發投入、固定資產折舊以申報企業及其能夠并入財務報表且實際控制的前海合作區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除股權變更、新增設立、注銷登記等情形外,納入統計核算口徑的機構范圍不得變更,下屬公司提出獨立申請認定總部企業的除外。
九、本辦法所指綜合經濟增量=(企業營業收入×行業系數)增量+研發投入增量+固定資產折舊增量。其中,行業系數規定如下:金融業(銀行業、資產管理)行業系數0.3;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房地產業行業系數0.1;商業保理以及其他行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建筑業、住宿和餐飲業等)系數為0.03。
十、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
十一、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均含本數,“以下”“超過”不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