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2021年第10號
為全面落實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申報流程,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管理方式,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操作指引通告如下:
一、政策內容
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適用范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海納稅人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國務院2010年8月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范圍,以下簡稱“合作區”);
(二)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以下簡稱《優惠目錄》)中規定的一項或多項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三、申報方式
符合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計算并填報相應行次,自行申報享受優惠政策。
(一)一般企業
季度預繳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0行“實際利潤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行“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匯總納稅企業
1.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季度預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實際利潤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行“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
分支機構享受優惠的,由總機構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按分支機構“實際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參照上述一般企業填報在相應行次。
四、優惠管理
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業根據經營情況及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申報表中對應優惠項目享受稅收優惠。
(二)留存備查資料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留存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相關服務合同等資料備查。
五、界定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提請深圳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六、政策服務
企業在自行判斷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存在困難的,可向前海稅務局反饋訴求,前海稅務局可提供“清單式”服務,降低企業稅收遵從風險。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