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1]30號
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現就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的條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2010年8月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執行。
三、對總機構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合作區內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難以界定的,可提請深圳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