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享受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如何填寫申報表?
問:符合條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享受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符合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計算并填報相應行次,自行申報享受優惠政策。
(一)一般企業
季度預繳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0行“實際利潤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匯總納稅企業
1.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稱57號公告)第十八條規定,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季度預繳時,按57號公告規定計算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實際利潤額”,該實際利潤額×10%計算的優惠金額,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按57號公告規定計算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該應納稅所得額×10%計算的優惠金額,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總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全域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
分支機構享受優惠的,由總機構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按57號公告規定計算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實際利潤額”和“應納稅所得額”,該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10%計算的優惠金額,參照上述規定在相應行次填報。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