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確保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政策效果和資金安全,根據《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科〔2016〕187號)、《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和《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深發改規〔2020〕1號)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有關要求,擬開展我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條件
(一)對充電設施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二)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并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托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根據充電設施設備類型、裝機功率和客戶受電竣工驗收時間,建設補貼標準為:
(一)2013-2015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給予財政補貼。
(二)2016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150元/千瓦(注: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于400kW)。
(三)2017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
(四)2018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五)2019-2020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申報要求
(一)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按照《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報指南》(見附件1)要求,向其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光盤各一份)。對于2016年及以前年度建設的充電設施,此次未申報或申報不符合相關要求未通過審核的,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補貼申報。
(二)各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現場核實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合區財政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各區(新區)初審材料上報截止日期為2022年5月31日。
(三)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場核實。對核查發現未按要求接入市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充電場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形的,將按有關規定采取暫停或取消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格等限制性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報指南
6.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