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 申報指南
為進一步明晰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申報事項,根據《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與資助辦法》(深府規〔2021〕4號)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申報條件
(一)申請單位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滿1年及以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與院士(專家)簽約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3.建站單位生產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誠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制度;
4.建站單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團隊,其中中級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30%。
(二)簽約院士(專家)符合下列條件:
5.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與建站單位的科研方向和技術領域一致;
6.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關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過1個、退休院士不超過3個,院士在每個工作站全職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3個月”的要求。
二、關于資助經費相關事宜
1.工作站資助經費為事后資助,對批準建站單位給予50—100萬元經費資助。
2.未享受過我市同類型財政經費資助的申請單位,可申請經費資助;已享受過我市同類型財政經費資助的申請單位,可申請建站,不再給予經費資助。因因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提出退站申請且已按要求退回資助經費的除外。
3.資助經費僅用于院士(專家)工作站實驗室建設開支費用和購置與工作站合作項目有關的專用儀器設備費用。各建站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全額或主要出資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科學儀器設備、專用軟件和實驗裝置需納入深圳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臺管理,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管理單位可自愿申報,納入市平臺管理。
4.在批準建站后下一個年度撥付資助經費50萬元并開展績效評估;對績效評估優秀的建站單位,于績效評估下一年度再次撥付經費50萬元。
三、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請表》(見附件4,需加蓋公章);
2.申報單位的建站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況、工作規劃、運營管理模式等;
3.申報單位與院士(專家)簽訂的合作協議(驗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合作協議中需要有實質的科技研發或成果轉化合作任務;
4.屬于中國兩院院士的,由申報單位提供院士證(收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及其團隊的詳細介紹材料;屬于外國專家的,由申報單位提供外國專家身份信息(提供專家所在國家工程院或科學院出具的專家信息材料原本及中文譯本,驗原件,收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5.申報單位的專職科研團隊的名冊、勞動合同內容首頁及簽章頁、社保清單,從申報之日起,往前追溯6個月(復印件加蓋公章);
6.申報單位主體商事登記和法定代表人相關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加蓋公章);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8. 院士(專家)承諾書(見附件5)。
四、其他事宜
1.申報內容須如實填寫,內容簡潔精煉、完整描述,各表格中不得空白或以“見附件”為由缺少完整信息,附件資料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印)。
2.申報單位必須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實事求是,不得虛假申報。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立即取消申報資格。
五、常見問題
1.問:資助經費何時發放?
答:擬建站單位名單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經市科協批準建站的,簽訂建站合同,在建站的下一年度資助50萬元并組織績效評估;運行良好且評估優秀的建站單位,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于建站第三年再次撥付經費50萬元。
2.問: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科技社團可否申報院士(專家)工作站?
答:不可以,按照《辦法》要求,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滿1年及以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問:可否同時申報省、市兩級院士(專家)工作站?
答:可以。成功申報省、市兩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后,需同時執行省科協、市科協工作要求。
4.問:終止建設工作站如何計算應退還資助經費?
答:工作站在有效期內,因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運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協提出申請并準備真實有效的佐證材料。經市科協批準同意后,按照已撥付費用*[1-(已建站月份數/36)]確定退還數額,應退還資助經費需按照市科協規定時限劃繳至深圳市財政局專用賬戶。
5.問:院士(專家)可否同時擔任建站單位主要負責人?
答:不可以,院士(專家)進站應聚焦技術攻關,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簽約進站院士(專家)應當是建站單位非全職工作院士。
6.問:院士(專家)全年全職工作時長如何界定?
答:院士(專家)抵深指導工作站工作的,全職工作時長按照全年往來深圳機票(車船票、高速公路過路票)等材料確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院士(專家)無法抵深指導工作的,按照遠程視音頻通訊時長折算為一定的全職工作時長,全年遠程視音頻通訊時長折算不得超過在站當年全職工作時長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