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專利行政裁決案件中分公司是否可作為獨立被請求人的批復
國知發保函字〔2022〕30號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行政裁決案件中分公司是否可作為獨立被請求人的請示》(浙知〔2021〕3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為一部基礎性法律,在所有調整民事主體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私法規范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民法典》作為實體法,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適用需要程序法即《民事訴訟法》的銜接配合,《民事訴訟法》應與實體法保持內在的一致性。
《民法典》對法人的分支機構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范圍和民事責任。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作為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屬于非法人組織,其民事責任有兩種承擔方式,但不改變分公司財產歸屬總公司的本質。另,根據《公司法》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請求人。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