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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的指引》發布

2023年12月10日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任務部署,加強知識產權源頭保護,強化知識產權申請注冊質量監管,引導創新主體準確理解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邊界,促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撰寫和答復質量的提高,推動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高質量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編寫了《關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的指引》,供相關創新主體參考使用。

實用新型專利是我國三種專利類型之一,與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共同為廣大創新主體提供有效的創新成果保護路徑。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判斷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審查實踐中的重要內容。本指引旨在梳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相關規定和示例,引導創新主體準確理解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邊界,促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撰寫和答復質量的提高,推動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高質量發展。

一、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相關要求及判斷要素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需同時具備三個方面要素:產品、形狀和/或構造以及技術方案。當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要素的相關規定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下面主要結合專利法、專利審查指南等中有關以上三方面要素的相關規定分別進行梳理。

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產品的常見情形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產品的常見情形如下。

(一)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明確排除方法

如果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為一種方法,則不符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要求。比如權利要求主題名稱為一種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等。

(二)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

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條件等。如采用已知的焊接、熱壓等加工方法限定的各部件的連接關系等。對于方法本身的改進,如產品的加工步驟、工藝方法等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即使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對方法本身的改進,又包含產品的形狀、構造特征,仍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一種可降解抗菌型保鮮膜套,權利要求中不僅包含了套體采用可降解薄膜制作、末端設有松緊固定帶的形狀、構造特征,還包含了以提高抗菌劑與薄膜結合強度保證抗菌效果為目的的改進的抗菌加工工藝。該工藝為:薄膜分別采用去離子水和乙醇溶液進行兩次清洗,在抗菌液中浸漬10秒后進行軋輥,最后進行分段加熱:低溫在30-50攝氏度,去除水分同時預熱,高溫在70-85攝氏度,進行烘干。由于權利要求中包含了對于方法本身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三)關于計算機程序的客體判斷

結合計算機程序的技術特點,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產品權利要求,僅包含已知計算機程序名稱的,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對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進,又包含了計算機程序的產品權利要求,如果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計算機程序為已知的,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對硬件部分的改進,又包含了對計算機程序本身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因為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對于形式上撰寫為產品,但實質上屬于計算機程序模塊構架類的權利要求,由于僅包含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的程序模塊,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具體的,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人臉識別智能門鎖,為了解決傳統機械門鎖如果忘帶鑰匙則無法開門的問題,采用了人臉匹配自動開鎖的技術手段,其中包含了硬件結構的改進,也包含了處理器模塊中運行的實現人臉識別的計算機程序。如果該人臉識別程序為已知的,權利要求不涉及對該程序本身做出的改進,該權利要求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再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自控式紅綠燈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與參數設置輸入裝置、強制開關裝置和多級地感線圈檢測裝置連接的中央控制單元,主要解決現有技術中紅綠燈無法根據道路靜止車輛排隊長度自動調整不同方向的車輛放行時間和各方向的放行順序的問題。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需要依賴“中央控制單元”中運行的實現“對車輛檢測信號進行分析運算,判斷道路上是否有車輛以及車輛的行駛狀態,并計算道路上靜止車輛的排隊長度,根據各道路靜止車輛排隊長度自動調整不同方向的車輛放行時間和各方向的放行順序”這一功能的計算機程序,如果該計算機程序不屬于已知計算機程序,則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計算機程序本身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又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語義詞典構建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語句篩選模塊,用于從用戶的網絡日志中提取具有相同或者相近語義的句子;詞語篩選模塊,……;詞語聚類模塊,……。雖然該權利要求撰寫為產品權利要求的形式,但其實質是以計算機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計算機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的,實質上屬于計算機程序模塊構架類權利要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四)關于人為布局規劃的客體判斷

人為布局規劃通常是指根據人類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建筑物、場地空間等做出的,主要依靠人為規則以及使用方式等改進實現的布局規劃。由于該類申請解決技術問題或達到技術效果必須依賴于人為規劃的改進,其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實質上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中有關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改進技術方案的要求,因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特殊車道,解決提高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的問題,解決該問題必須依賴對車道功能進行的人為劃分,其是對人為布局規劃的改進,因此,該權利要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再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花園式廠房,解決現有廠房整合度差,產量匹配度低,各個環節存在大量轉運過程,各環節流通物流成本高等問題,解決該問題必須依賴對廠房各功能區域位置的人為劃分,其是對人為布局規劃的改進,因此,該權利要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三、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形狀和/或構造的常見情形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應當是針對產品的形狀和/或構造所提出的改進。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包含產品二維或三維的形態,如螺旋形的刀具、橫截面呈倒“F”型的型材。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保護的形狀特征。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機械構造、線路構造、復合層結構屬于產品的構造。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如僅改變焊條藥皮組分的電焊條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產品形狀和/或構造的常見情形如下。

(一)關于形狀特征的客體判斷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例如,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長所形成的形狀、假山形狀等。

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例如,不能以堆積后形成的圓臺形狀作為一種建筑沙堆的形狀特征,也不能以擺放后形成的梯形形狀作為一種鋼管的形狀特征。

允許產品中的某個技術特征為無確定形狀的物質,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物質,只要其在該產品中受該產品結構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對溫度計的形狀構造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中允許寫入無確定形狀的酒精。

產品的形狀可以是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降落傘等。又如,一種用于鋼帶運輸和存放的鋼帶包裝殼,由內鋼圈、外鋼圈、捆帶、外護板以及防水復合紙等構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術方案所確定的相互關系將鋼帶包裝起來后形成確定的空間形狀,這樣的空間形狀不具有任意性,則鋼帶包裝殼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二)關于層狀結構、線路構造的客體判斷

一般來說,層狀結構、線路構造屬于產品的構造。復合層結構中層的厚薄、均勻程度不影響其作為一種產品的構造。但產品的印刷層不屬于產品的構造,即通過印刷或者繪制方式在產品表面形成的含有圖案、文字、符號等內容的信息層不屬于產品的構造,例如,印制在袋體表面的廣告層。

線路構造通常包括電路、氣路、液壓線路、光路等。電路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確定的連接關系可以是有線連接,也可以是無線連接。例如可以根據電路中信號流的流向描述電路的構造:一種二氧化碳氣體濃度傳感器,由信號采集單元、信號取樣單元、放大濾波電路和整形電路構成,其特征是:信號采集單元采集空氣中的二氧化碳的濃度信號,然后將采集到的信號輸入給信號取樣單元,然后經過放大濾波電路進行電信號放大,并由濾波電路濾除工頻和其他頻率的干擾信號,得到有效的二氧化碳濃度信號,然后將該信號通過整形電路處理得到方波脈沖信號。

(三)關于材料特征的客體判斷

對于包含材料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如果僅包含已知材料名稱的,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果包含對材料本身改進的,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由于物質的組分或配方含量屬于材料特征本身的表現形式,因此,若撰寫產品權利要求時需包含類似“采用50%的A、40%的B及10%的C制成”、“在D中加入E”、“包括F、G、H中的一種或多種/至少包括F、G、H中的一種”等有關組分或配方含量的限定,則應當明確其為已知的。

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空氣凈化濾芯,其特征在于,包括由精密陶瓷制成的硬質外殼,以及外殼內由載銀活性炭層、負離子石層、硅藻土層構成的多層復合芯體。其記載了外殼以及復合芯體各層的具體材料,由于上述材料均為已知材料的名稱,不包含對材料本身的改進,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再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蠶絲紙尿褲,由與臀部貼合的主體和連接于主體的腰圍松緊帶組成,主體包括天然蠶絲無紡布覆面表層、復合透氣底膜以及設置在二者之間的鎖水吸收芯體,所述鎖水吸收芯體由高分子吸水樹脂與木漿混合制成。其包含了鎖水吸收芯體的具體材料,如果具有“由高分子吸水樹脂與木漿混合制成”這一組分特征的吸收芯體屬于已知材料,則權利要求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果其是對吸收芯體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四)關于食品類申請的客體判斷

食品類申請是否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判斷實質在于其是否包含了對材料本身的改進,若包含了對材料本身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糕點,通過三層糕層和夾在各層之間的調味層構成,糕層分別由面粉、玉米粉、糯米粉制成,調味層分別由甜味調味料和咸味調味料制成。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提升糕點的口感,雖然其具有層狀結構特征,但解決上述問題必須依賴于通過對糕層材料及調味層材料的選擇或者組合的改進而實現,因此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包含了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四、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技術方案的常見情形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述的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產品的形狀以及表面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的,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產品表面的文字、符號、圖表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僅改變按鍵表面文字、符號的計算機或手機鍵盤;以十二生肖形狀為裝飾的開罐刀;僅以表面圖案設計為區別特征的棋類、牌類,如古詩撲克等。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技術方案的常見情形如下。

(一)關于與表面圖案、色彩結合方案的客體判斷

產品表面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的,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國風雨衣,在雨衣的適當位置印制國風元素圖案。在雨衣表面設置圖案的目的是以雨衣為傳統文化的傳播媒介,表達個性、美觀,沒有解決技術問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而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安全雨衣,其特征在于,雨衣的前胸及后背位置設置熒光圖案。通過熒光圖案在光線不足環境中的警示作用,解決了提高行人雨天出行安全性的技術問題,該技術方案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二)關于以美感為目的方案的客體判斷

僅以美感為目的對產品形狀改進的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為了美觀將垃圾桶的外形制成熊貓形的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對產品形狀進行改進的方案,不僅以美感為目的,而且客觀上利用了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產生了技術效果,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流線形轎車,其形狀改進不僅有美觀的作用,也更好地克服汽車在行駛過程中的風阻,解決了技術問題,可以認為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五、有關客體判斷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答復注意事項

(一)選擇合適的專利類型

對于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應選擇合適的專利類型。由于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產品,對于實質上包含方法/材料改進的技術方案,無法采用實用新型專利進行保護,可以考慮申請發明專利。對于單純以美感為目的的申請,無法采用實用新型專利進行保護,符合外觀設計相關要求的,可以考慮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二)與客體判斷有關的權利要求的撰寫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對象是全部權利要求,因此,在撰寫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對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應予以同樣的關注,如果獨立權利要求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但從屬權利要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時,該申請也不能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

(三)與客體判斷有關的答復或修改注意事項

在答復涉及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相關審查意見時要注意答復和修改方式,既要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答復,也要注意不要引起新的問題。由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對象是權利要求,僅對說明書進行修改通常無法克服權利要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缺陷。對權利要求的簡單合并、表述方式的變換等不具有實質性的修改也無法克服權利要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缺陷。簡單刪除獨立權利要求中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技術特征可能會導致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超出原始申請記載范圍,引起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新問題。

在答復涉及組合物等材料是否為已知材料的審查意見時,應當通過充分陳述理由或舉證的方式說明本申請中特定組合物及其所包含的各組分(及其配比),整體為已知材料,而不是簡單說明本申請中特定組合物的各組分是已知的。

在答復涉及計算機程序是否為已知的審查意見時,應當將該計算機程序視為一個整體,通過充分陳述理由或舉證的方式說明包含了其完整執行邏輯的計算機程序為已知,而不是將注意力集中在該計算機程序的每一條指令或者實現某一功能的程序指令集合是否為已知上。

參考文獻

[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2010(2019年修訂)》[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3月

[2]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操作規程實用新型分冊》[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年2月

附件:關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的指引.pdf


來源鏈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66_188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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