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山區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獎勵資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駐區有關單位:
現將《南山區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獎勵資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9日
南山區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
獎勵資金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部署,進一步加大市場主體培育力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更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拓展成長空間,為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支持,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深府〔2022〕31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22〕71號)和《深圳市“個轉企”工作專班關于盡快落實“轉企”獎勵政策的通知》、《深圳市“個轉企”工作專班關于落實“個轉企”獎勵政策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從2022年1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下稱“個轉企”),且符合獎勵資金條件的,每戶給予獎勵資金1萬元。
“個轉企”獎勵資金發放采取“一次申請、三次核發”的方式,對提交獎勵申請的轉型企業,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分三次發放獎勵,第一年發放4000元,第二年發放3000元,第三年發放3000元。南山區“個轉企”獎勵數量按照深圳市“個轉企”工作專班核定的任務數確認。如果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數量超出任務數,按照申請年度、轉型年度、轉型后實際納稅額、個體工商戶成立時間排列先后順序,確定最終獎勵對象,超出的數量不予獎勵。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獎勵資金,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轉型前原個體工商戶設立時間應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轉型升級時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
2.轉型企業應提供財務記賬支出(代理記賬支出、財務人員聘用等)的相應憑證;
3.轉型前個體工商戶嚴格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辦理設立、變更登記,轉型前原個體工商戶近1年內未辦理經營者變更;
4.同一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全市范圍內有多家轉型升級企業的,僅獎勵一家轉型企業;
5.轉型企業應連續按期申報納稅,無稅務異常情況;
6.轉型企業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員購買社保;
7.轉型企業在申請獎勵所在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8.轉型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轉型企業股東、投資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虛假登記記錄;
9.轉型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間提交獎勵申請。
(二)獎勵資金申請及發放期間轉型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發放
1.變更原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企業投資人(股東)身份的;
2.轉型后企業住所變更至深圳市內其他區或遷出深圳市的;
3.轉型后企業通過登記地址無法聯系、年報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情況的;
4.轉型后企業已注銷或被吊銷、除名、責令關閉、撤銷登記的。
三、申請材料
1.南山區“個轉企”獎勵資金申請表;
2.企業納稅證明(納稅人自行登錄電子稅務局打印)及社保繳納證明(企業自行登錄社保局單位網上服務系統打印);
3.轉型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4.企業承諾書;
5.住所證明(注冊地址為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的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為租賃房屋的,提交經備案的房屋租賃憑證等);
6.轉型企業財務記賬支出的相應憑證;
7.其他材料。
說明:申請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證明文件可通過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查詢、核驗的,免于提交。住所選擇現場核驗的,可免除提交住所證明材料。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i深圳”App、“深i企”、“廣東政務服務網”等平臺進入“政策補貼專區”提交南山區“個轉企”獎勵資金申請。
(二)獎勵流程
1.啟動階段: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發布啟動時間、申請期限。
2.申請階段: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在申請期限內填報《南山區“個轉企”獎勵資金申請表》并提交申請材料。
3.審查階段: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南山轄區稅務局、市社保局南山分局按照本方案的申請條件對轉型的企業進行審查。
4.公示階段:審查結果于南山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有異議、經核查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發放獎勵資金。
5.發放階段: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根據對企業的審查、公示情況,填寫《南山區“個轉企”獎勵情況匯總表》并加蓋公章,同時將《南山區“個轉企”獎勵情況匯總表》《南山區“個轉企”獎勵資金申請表》收集后報送南山區財政局申請當年度資金,統一支付。
五、時間安排
(一)2023年開展第一次獎勵核發
獎勵對象:2022年1-6月轉型企業
啟動時間:2023年2月
申請時間: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9日
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
獎勵發放:2023年12月31日前
(二)2023-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獎勵核發
啟動時間:每年5月
申請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
獎勵發放:每年12月31日前
六、其他事項
1.違反本方案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獲取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獎勵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本政策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代理項目,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2月22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