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2022年第5號
為做好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深圳市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納稅人”),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需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在深設立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為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及上門申報。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時限內,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電子稅務局填寫和報送所適用的申報表,并結清稅款。
納稅人不能正常進行網上申報時可直接攜帶匯算清繳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規定程序在網上申報系統或到辦稅大廳重新填報納稅申報表并進行納稅申報。
推薦通過網上申報渠道辦理匯算清繳業務。
四、匯算清繳申報資料
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所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修訂版本)。
(二)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匯算清繳資料留存備查方式,即相關匯算清繳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時才需報送。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涉稅資料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以下有關資料: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4.備查事項相關資料;
5.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6.非居民企業在深設立機構、場所需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基本信息及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安排;
7.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8.其他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需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報送的資料(詳情請查閱辦稅指南)。
納稅人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仍按規定報送上述1至3項資料。
五、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按規定保存或報送本通告第四條所列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事項實行資料留存備查的,應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并自行在申報表填報享受優惠,同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二)涉稅事項咨詢
納稅人進行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遇到問題,建議最大限度地通過“非接觸式”途徑獲得有關匯算清繳相關信息及幫助。可選擇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深稅”、深圳稅務服務號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咨詢或查閱。
(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如涉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參照本通告辦理。
本通告相關事項,如國家稅務總局在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下發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