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2022年第4號
為做好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
凡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按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為網頁在線申報、客戶端申報及上門申報。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時限內,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電子稅務局或客戶端填寫和報送所適用的申報表,并結清稅款。
納稅人不能正常進行網上申報時可直接攜帶匯算清繳相關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規定程序在網上申
系統或到辦稅服務大廳重新填報納稅申報表并進行納稅申報。
推薦通過網上申報渠道辦理匯算清繳業務。
四、匯算清繳申報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中華—2—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查賬征收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修訂版本);核定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修訂版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修訂版本)。
(二)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匯算清繳資料留存備查方式,即相關匯算清繳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時才需報送。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涉稅資料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以下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4.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5.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6.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7.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8.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需保存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需保存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9.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
10.其他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需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報送的資料(詳情請查閱辦稅指南)。
納稅人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仍按規定報送上述1至3項資料。
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填寫《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并隨同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按規定保存或報送本通告第四條所列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事項實行備案資料留存備查的,應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并自行在申報表填報享受優惠,同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二)資產損失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政策風險提示
為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幫助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降低涉稅風險,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將在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繼續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該服務具體實現方式是在網上申報系統頁面增加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掃描功能,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享受服務,選擇與否不會影響納稅人正常申報。
(四)后期更正申報
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自行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進行更正申報,需要補繳稅款的,按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
(五)匯算清繳退抵稅
匯算清繳申報成功后,如果納稅人存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可根據電子稅務局提示信息自動完成退(抵)稅申請表填寫和文書提交,辦理結果可在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信息查詢—網上申請文書結果查詢及領取”中查詢。
納稅人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模塊或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
(六)涉稅事項咨詢
納稅人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遇到問題的,建議最大限度地通過“非接觸式”途徑獲得有關匯算清繳相關信息及幫助。推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的“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進行查詢學習,也可以選擇登陸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咨詢。
本通告的相關事項,如國家稅務總局在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下發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