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業?企業的概念和定義
企業是一個經濟學名詞
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在商品經濟范疇內,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各種企業并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企業存在三類基本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組織形式。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其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現代漢語中“企業”一詞源自日語。與其它一些社會科學領域常用的基本詞匯一樣,它是在日本明治維新后,大規模引進西方文化與制度的過程中翻譯而來的漢字詞匯,而戊戌變法之后,這些漢字詞匯由日語被大量引進現代漢語。(與企業一詞在用法上相關與相似的,還有“業務”一詞)
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是與“事業單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詞語,《辭海》1978年版[2]中,“企業”的解釋為:“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單位”;“事業單位”的解釋為:“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的單位”。
“企業”一詞的用法有所變化。
較常見的用法指各種獨立的、營利性的組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并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后者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還有一種特殊的稱呼,是在拍賣法當中描述的,拍賣法中的“拍賣人”指的是拍賣企業,例如:世界華商拍賣人指的是世界華商拍賣有限公司,而不是指某個“人”。
企業的法律定義
依照中國法律規定,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的所有屬性。
因此,凡公司均為企業,但企業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態。
企業,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濟活動的部門,如工廠、礦山、鐵路、公司等。
在2007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條則有這樣的描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從上面的解釋和法條可以看出:首先企業是一種社會組織(也即部門,但是“部門”這個單詞有著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顯得有些過時);其次企業從事經濟活動,也就是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最后企業是以取得收入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
公司,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一種工商業組織,經營產品的生產、商品的流轉或某些建設事業等。
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第二條則有這樣的描述:“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通常使用“公司”這個單詞時,其含義是較為廣泛,很多時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也被稱為公司,但是在法律條文中,公司僅僅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按照公司的法律意義,如下定義可能更合適一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從事生產或服務性業務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