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信息如下:
深市監規〔2024〕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范我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及工作站分站的備案、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下統稱設立主體)自主設立,為我市行業、領域、區域的企業和公眾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的站點。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分站,是指行業協會、商會等設立主體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需要設立的工作站的分站點。
第四條 工作站的備案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設、自愿備案、定期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工作站的備案和管理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識產權專業能力的機構協助開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備案
第六條 工作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主體成立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運行所需的場地、設施及資金;
(三)負責人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四)配備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五)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制度;
(六)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設立主體申請工作站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設立主體的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關于保障工作站運行所需場地、設施、人員及資金的說明;
(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關文件;
(五)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承諾。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工作站備案的名稱一般為“行業(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專業市場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
工作站分站備案的名稱一般為“工作站名稱+(X X分站)”。
第十條 已備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變更備案:
(一)設立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
(二)工作站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絡人等變更的;
(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工作站可結合實際,開展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工作站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詢,提供知識產權文獻數據庫信息檢索、推廣信息服務資源、公共政策咨詢等信息服務;
(二)宣傳培訓,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講及業務培訓,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業務指導,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運營、合規、維權等業務指導,幫助服務對象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優化知識產權管理和布局;
(四)維權援助,建立暢通維權渠道,對接維權服務資源,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志愿活動,建立健全維權互助機制,提升維權能力;
(五)糾紛調解,成立或加入糾紛調解組織,配備知識產權調解人員,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自律機制,倡導知識產權行業自律和誠信守法,自覺抵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七)溝通合作,加強溝通交流,促進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合作共享;
(八)監測分析,開展知識產權狀況調查研究,動態了解企業、行業、產業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及時反饋海內外知識產權保護風險和服務需求,積極為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建言獻策;
(九)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十)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工作。
鼓勵工作站參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的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地理標志等領域示范創建活動。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三條 工作站應加強人員配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工作人員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工作站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五條 工作站應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文字、影像等業務資料。
第十六條 已備案工作站應定期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況。每年七月份報送上半年度工作簡報,每年一月份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鼓勵已備案工作站加入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聯盟。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聯盟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聯盟成員單位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和指導,著力搭建協同保護平臺。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籌推進全市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工作,提升工作站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區(含新區、特別合作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工作站進行業務指導及工作協調。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一年度1月1日前(不含當日)備案的工作站開展年度工作評價。
工作站分站的工作納入對工作站的評價。
第二十條 年度評價采取書面評審的方式開展,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年度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礎條件,如設立主體規模、場地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情況;
(二)工作機制,如制度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報送、自律管理、溝通合作等情況;
(三)綜合服務,如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監測分析、孵化運營、創新成效及工作亮點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對評價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市場監管局在政策扶持、宣傳培訓、專家指導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對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市場監管局對其先進經驗予以宣傳推廣;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過行政指導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依法通過適當方式對評價結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備案:
(一)設立主體申請取消備案的;
(二)設立主體已被吊銷、除名、撤銷或注銷的;
(三)工作站連續兩個年度不參加評價或連續兩個年度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四)設立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已不符合工作站備案條件的;
(五)在備案過程中存在提交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應予取消備案的情形。
工作站取消備案的,一并取消工作站分站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作站的設立主體申請取消備案的,市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取消備案。
工作站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市市場監管局可以直接取消工作站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取消工作站備案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立主體。
第二十六條 工作站取消備案后再次申請備案的,應間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工作站分站的備案、工作內容和管理,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工作站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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