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2023年第5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持續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中南區域稅務執法實際,制定《中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海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修訂〈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