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普通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合伙企業,主要區別在哪?
問:成立普通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合伙企業,主要區別在哪?
答:
區別一 責任承擔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區別二 出資人數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
區別三 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不一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力。
區別四 能否與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區別五 營業執照上名稱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參考: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