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與廣州、中山試行食品經營許可資質跨城互認合作的通告
深市監通告〔2023〕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要求,以國務院決定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為首批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為契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促進食品經營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與廣州市市場監管局、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議,達成一致意見并分別簽訂了食品經營許可跨城互認協議,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與廣州、中山兩地試行食品經營許可資質跨城互認改革,現就相關合作內容通告如下:
一、合作目標
按照示范先行、協同共推,風險共防的原則,通過建立共商協調機制,打破地區分割界限,創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環境助力食品經營企業搶抓大灣區融合發展先機,推動規模化企業快速跨區域高質量發展。
二、互認事項和互認方式
食品經營許可資質跨城互認事項按照風險可控、逐步推進的原則穩妥實施,首批互認事項為:
(一)廣州深圳互認的事項
1.中央廚房配送資質互認:在廣深兩地任一區域設立中央廚房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許可的,可在廣深兩地跨城設置的所屬餐飲門店(或加盟店)配送許可范圍內的食品,中央廚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2.自動設備售貨商跨城擺放設備資質互認:對于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企業,在廣深任一地依法注冊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可在廣州、深圳行政區跨城擺放自動售貨設備開展預包裝食品銷售,在跨城地不需再申報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二)深圳中山互認的事項
1.中央廚房配送資質互認:在深中兩地任一區域設立中央廚房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許可的,可在深中兩地跨城設置的所屬餐飲門店(或加盟店)配送許可范圍內的食品,中央廚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2.餐飲管理企業資質互認:對于餐飲管理企業在兩市跨區域經營的,僅在深中任一地依法注冊,即可在深圳、中山行政區內享有與當地餐飲管理企業平等的地位和權利。
三、制約管理措施
有以下情形的,將取消相關經營主體的“許可資質跨城互認”資格:
(一)“跨城互認”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再適用“跨城互認”。
(二)“跨城互認”企業經營的食品發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適用“跨城互認”。
(三)“跨城互認”企業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或因違背信用管理規定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不再適用“跨城互認”。
四、監管合作機制
跨城互認合作的事項由跨城地食品監管部門按照“客觀務實、風險共擔、共謀規劃、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落實,由跨城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建立業務對口聯絡機制、信息互通協調機制、協調監管機制、協同應急機制、食品安全聯合行動機制、制約管理機制等強化轄區食品經營單位監管,嚴厲打擊食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共同維護跨城經營食品安全。
五、其他
我局將開發中央廚房配送門店和自動售賣設備布點線上備案系統,與廣州、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現跨城食品經營項目監管信息共享,上線時間另行通知。未盡事宜可致電12345熱線咨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