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數據信息歸集和系統數據對接推送的有關要求,結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已過期失效的實際,遵循食品經營許可依法、公開、便民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我局食品經營許可數據信息,統一食品經營許可標準,規范許可行為,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針對《省實施細則》過期失效的變化情況,對審查標準和許可項目進行相應調整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相關規范性文件尚未出臺新的規定前,我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繼續執行《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以及近年來市局印發的有關食品經營許可文件的規定,繼續使用目前的《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內設定的所有檢查項目均暫不改變,個別檢查項目的要求在有關規范性文件或標準有新規定的,按照最新規定予以評判。
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今后出臺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二)暫停“食品經營管理”項目的許可工作,并相應停用《第七類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表(適用于食品經營管理單位)》。
(三)針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盒飯制售”“桶飯制售”分別改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盒飯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桶飯制售)”,且經營項目不再標注“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信息。
(四)按實際流程規范現場核查意見,將所有《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內“現場核查意見”的內容和格式統一調整為:
二、關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的許可
(一)有關定義
1.中央廚房:是指由餐飲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及設備設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后配送給本企業下屬(或加盟)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加工場所。
2.集體用餐配送:是指餐飲單位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活動。主要經營項目為“盒飯制售”“桶飯制售”。
(二)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場所的基本要求
1.食品處理區的面積≥300平方米。
2.具有與食品供應方式和生產加工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車間布局和設備設施;
3.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向適應,其中粗加工操作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15%;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15%。
4.具有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及檢驗設備;檢驗室不得設于食品加工操作場所內。
(三)可申請“半成品加工”“盒飯制售”“桶飯制售”經營項目的單位
1.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餐飲服務經營者(中央廚房)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2.食品處理區面積≥300平方米的大型餐館;
3.食品處理區≥300平方米需開展內部配送食品的單位食堂。
(四)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業態許可職責分工
1.主體業態為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許可申請受理、審查和審批工作由市局承辦。
2.主體業態為大型餐館、單位食堂申請建立中央廚房或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其相應項目的許可審查和審批工作由市局承辦,有關轄區局受理后應轉交市局辦理。
3.市局負責承辦的許可業務,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許可審查中心開展現場核查,亦可委派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專家庫的審查員參與現場核查。
(五)集體用餐配送許可項目的審查標準
1.主體業態為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餐飲服務單位,按照《第三類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的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2.主體業態為大型餐館或單位食堂的餐飲服務單位,申請半成品加工配送、集體用餐配送(盒飯制售、桶飯制售)經營項目的,應同時滿足現場堂食品經營項目和配送食品經營項目的有關要求,融合《第二類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第三類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的有關規定開展現場核查。
三、關于單位食堂的許可
(一)單位食堂,是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二)單位食堂應以實際就餐人員所在單位為主體申請許可。
工地食堂應以中標文件或中標施工單位《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主體名稱為主體申請許可;工程中標單位轉包工程施工的,可以以轉包協議明確的實際施工單位《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主體名稱申請工地食堂許可。開展現場核查時,審查組應按要求核實實際施工單位的相關信息。
(三)實行“民辦轉公辦”改制的學校、幼兒園,在單位轉制過渡期間尚未取得“法人證書”前,可以先由其臨時托管的單位以托管單位為主體申請食堂許可。
四、關于現制現售食品實體門店的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1.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2.食用農產品經現場加工處理后的成品仍然屬于食用農產品范疇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二)現制現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其主體業態按“餐飲服務經營者”歸類,按目前餐飲服務許可相關項目的有關要求開展許可審查;
(三)現制現售非即食食品的(非食用農產品),其主體業態按“食品銷售經營者”歸類,核發“其他散裝食品銷售(現制現售非即食食品)”經營項目。
五、關于預包裝食品銷售的許可
(一)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局已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全部實行備案管理,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依法申報備案;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原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其許可證書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申報備案;許可證書有效期滿后,不再予以延續;許可證書有限期滿后需繼續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的,應在許可證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構備案。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不需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食品銷售經營者同時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