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的公告(第507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五〇七號
為保障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執業,加強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規范商標代理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有關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組織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經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重新備案。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重新備案的機構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完成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包括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的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二、重新備案時間
重新備案的機構應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間提交重新備案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備案;對符合要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時予以備案,通知有關機構并公開發布。
三、重新備案辦理途徑
重新備案采用線上方式,通過“中國商標網>商標網上申請”欄目,登錄代理機構網上申請用戶后,點擊左側的“代理申請業務—重新備案”模塊在線辦理。已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但未注冊商標網上用戶的代理機構,可通過“中國商標網>商標網上申請>立即注冊”,申請成為網上申請用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核通過后,登錄用戶進行代理機構重新備案。
四、重新備案的有關信息
(一)簽署商標代理從業告知承諾書
申請重新備案的機構應當閱讀并簽署商標代理從業告知承諾書。
(二)關于機構:補充填寫機構有關信息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重新備案時,商標代理機構對已備案的原有信息進行核對,在修改或變更準確后補充下列內容:
1. 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應包含“商標代理”、“商標代理服務”、“知識產權代理”或“知識產權代理服務”項目。
2. 商標代理機構分支機構除填寫上述信息外,還需填寫設立該機構的上一層級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說明,內容應當包括未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正當理由,具備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條件,說明內容應當真實、詳盡。
(三)關于人員:重新填寫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并提交相關材料
1. 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服務機構應當填寫法定代表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填寫主要負責人)、非上市公司股東、合伙人及其他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2. 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非上市公司股東、合伙人,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除填報上述信息外,還需填報信息內容包括:聯系方式、性別、學歷、專業、從業年限、從業履歷,可填報知識產權有關獎勵情況(政府部門頒發)、從業培訓經歷以及商標代理業務能力證書情況,有相關獎勵情況、培訓經歷、業務能力證書的應當提交證明材料。
五、重新備案有關要求
填報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對全部所填寫內容和提交材料負責,如被發現填寫內容不實或弄虛作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商標代理系統中進行標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標代理業務申請(不包括辦理完成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
六、不予重新備案的情形
(一)已經注銷登記,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二)已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等有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尚未修復的;
(三)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非上市公司股東、合伙人,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申請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與在先已提交重新備案申請的機構從業人員屬于同一人員的;
(四)聘用曾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商標局或商標審查協作機構從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人員中,存在辭去公職或退休不滿三年的處級以上人員,或不滿兩年的其他人員。
七、注意事項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申請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應按照《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要求辦理備案事宜,本公告“不予重新備案的情形”適用于申請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具體方式詳見“中國商標網>商標代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二)對于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商標代理系統中進行標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標代理業務申請(不包括辦理完成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未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如擬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將按新備案機構對待。
(三)重新備案的有效期為三年,自重新備案發出通過通知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辦理延續備案,具體方式詳見“中國商標網>商標代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四)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息將與商標代理業務相關聯,即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能夠提交商標代理業務,簽名并承擔法律責任,未備案的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能提交商標代理業務。
(五)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市場主體注銷登記,備案有效期期滿未辦理延續備案或者自行決定不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應當在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備案。
(六)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和重新備案,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