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投訴案件立案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須知。
一、投訴人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一)商標注冊人。
(二)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即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二、投訴途徑須合法有效:
(一)注冊商標國內權利人可以自行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訴。
(二)注冊商標境外(含港澳地區)權利人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三、提交投訴材料須齊全、合法。商標權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投訴商標侵權案件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和證明文件:
(一)投訴書。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投訴請求。包括被投訴人單位名稱或者市場內商戶名稱、住所或者攤位號;投訴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電話;代理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電話。投訴人和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要加蓋印章。
(二)商標注冊證或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簽發的注冊商標證明(可以是復印件,但正本留存單位要加蓋印章)。
(三)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投訴,商標注冊人要簽發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授權打假的內容、商標注冊人的簽字并加蓋其法人公章。
(四)侵權證據。投訴他人商標侵權要提供投訴對象侵犯知識產權的具體事實和初步證據。如侵權實物、購物憑證、侵權實物照片、宣傳廣告、網頁畫面等(可單項或多項)。
(五)商標注冊人及其代理人要對假冒商標商品出具鑒定證明。
(六)承諾。投訴人或其代理人應承諾,因不實投訴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諾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七)公證認證書。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被投訴人不明確的。
(二)所投訴的侵權事實不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