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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2022年11月08日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2〕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深圳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并已經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深圳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核、專家評審、公示、集體決策、項目儲備、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合同管理等活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資助和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加強深圳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或獎勵下列方面:

(一)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

(二)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三)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四)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五)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六)落實市委市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其他按照國家、省上級機關明確要求由地方承擔的工作項目。

第二章 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

第一節 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

第五條  申請本節資助和獎勵的申請人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申請資助或獎勵的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歸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管理和統計,并且符合相應資助或獎勵條款規定條件。

第六條  實施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資助標準為:申請人獲得國內(含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資助1500元。申請人是個人的,每年資助不超過5件。已經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繳申請費或者實質審查費的專利,不予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清單;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企業可以免交此項材料。

第七條  實施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17000元;

(二)申請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或者日本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4500元;

(三)申請人在韓國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1700元;

(四)申請人在英國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1100元。

本條資助的申請金額不得高于有關專利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同一申請人每年資助不超過1000萬元。申請人是個人的,每年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清單;

(三)關于申請金額不高于有關專利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的承諾函;

(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企業可以免交此項材料。

第八條  實施促進高價值、高質量專利培育工作獎勵。獎勵標準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給予50萬元獎勵,本項目每年評選不超過30家,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積極、持續開展高價值、高質量專利培育工作,不斷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高價值、高質量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機制,有效促進深圳市高價值、高質量培育工作發展;

(三)申請人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未來產業領域發明專利布局、海外發明專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四)在專利產品銷售、許可轉讓、質押融資或者獲得專利獎等轉化運用方面以及專利保護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五)近3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獎勵。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其他具體、充分反映申請人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后資助。資助標準為:給予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一次性資助每家1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高等學校或者科研組織;

(二)申請人已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為有效狀態;

(三)申請人獲得上述認證的時間在資助申請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四)申請人未獲得過市級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企業可以免交此項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證書有效性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獲評中國專利獎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5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

(二)獲評廣東省專利獎或杰出發明人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3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杰出發明人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三)獲評深圳市專利獎的,每項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獲評“中國商標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

(五)獲評“中國版權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

申請人應當于獲得獎項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獎勵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企業可以免交此項材料;

(三)獲得獎項、資質的相關文件。

第二節 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條  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年認定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不超過20家,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時間3年以上,且未獲評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未獲得過本規程第十二條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資助、第十三條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獎勵以及本條規定的資助;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具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知識產權信息運用機制,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并取得成效;

(五)近2年專利授權量或版權登記數量或商標注冊核準數量持續增長;

(六)知識產權運用成效好,知識產權對產品(服務)起到核心支撐作用,或已對外實施知識產權,或在知識產權金融領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已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八)上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人力成本、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維權、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及代理費、知識產權專業咨詢等相關費用)占研發投入2%以上。

本條資助與本規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資助和獎勵不得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申請人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建設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各領域工作成效的相關材料;

(五)知識產權信息運用工作成效相關材料;

(六)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知識產權投入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實施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資助。資助標準為:支持深圳市版權產業發展,開展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建設,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已獲評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或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的,不重復資助。本條與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資助不得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工作載體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3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版權相關產業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有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配備負責版權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主辦人員,有較為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在全市具有推廣價值;

(四)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注重版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在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領域具有示范效應,版權登記總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權登記量同比增長不低于10%;

(五)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不生產、不傳播、不使用侵權制品,承諾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無惡意侵權盜版行為。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版權保護及管理制度、負責版權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主辦人員的相關材料;

(四)版權登記證書及清單;

(五)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創作、傳播、使用領域具有示范效應的相關材料;

(六)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的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七)上年度版權相關產業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實施深圳市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資助標準為:支持深圳市商標品牌事業發展,開展深圳市商標品牌基地培育建設,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已獲評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的,不重復資助。本條與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資助不得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深圳市商標品牌基地培育工作載體企事業單位,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二)具有較高的商標品牌意識,已建立商標管理制度,已設立商標管理機構,已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商標管理專職人員3人以上;

(三)商標注冊總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標注冊量持續增長;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1%用于開展商標品牌宣傳工作,且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五)積極開展商標品牌運營,上年度商標產品相關產業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六)積極開展商標維權活動,積極組織開展商標培訓活動。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商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四)商標注冊證書及其清單;

(五)商標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相關材料;

(六)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開展商標品牌宣傳工作的經費不低于銷售收入1%的審計報告;

(七)開展商標維權活動、培訓活動的相關材料;

(八)上年度商標產品相關產業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實施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資助標準為:對于已經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符合深圳市產業政策導向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參考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聯盟秘書單位或者發起單位,且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二)聯盟所屬產業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點規劃支持的產業;

(三)聯盟已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成立2年以上且運作良好;

(四)聯盟近3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資助;

(五)聯盟成員單位擁有有效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數量合計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續增長;

(六)上年度開展了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或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等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對深圳市產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以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工作申請資助的,同一事項不可與專利轉化運用、專利導航、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審查同類項目資助重復申報。以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申請資助的,同一事項不可與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提升同類項目資助重復申報。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聯盟備案相關材料;

(四)聯盟章程;

(五)聯盟成員單位相關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知識產權權屬材料;

(六)開展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等工作的相關材料;

(七)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識產權工作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實施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資助。充分發揮國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專利資源積極作用,促進專利技術、專利設計實施運用,對中小微企業從國內高校或科研院所獲得創新成果促進專利權轉化運用予以資助。資助標準為:按照不超過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予以資助。每個申請人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企業;

(二)申請人從國內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獲得專利權許可或者轉讓,并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者登記,且其專利許可備案或者轉讓登記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三)有關專利權被許可或被轉讓到深圳市。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企業的佐證材料;

(三)專利許可、轉讓的相關合同及其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專利轉讓登記的《手續合格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四)實際支付專利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票據、銀行回單。

第十六條  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資助。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開展專利技術、專利設計的轉化運用對接活動,促進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專利在中小微企業轉化運用。資助標準為:參考對接活動的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20項。同一申請人每年可以申報不超過2個項目。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在深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二)積極促進深圳市專利轉化運用工作,在深圳組織開展面向深圳中小微企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成果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

(三)對接活動已促成有關專利許可或轉讓項目,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應,相關專利許可或轉讓合同已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

(四)對接活動完成不超過1年。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組織開展、取得成果等方面相關材料;

(四)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實施專利導航項目資助。資助標準為:區域規劃類、產業規劃類導航,每年評選不超過10項,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企業經營類、研發活動類、人才管理類導航,每年評選不超過20項,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30萬元。企業經營類導航項目運用成效明顯,符合條件的,在出口前盡職調查、風險預警及防控工作的實際支出成本以內,每項額外增加不超過20萬元資助。同一申請人每年限報一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深圳開展專利導航及其應用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二)項目已完成,完成時間在資助申請日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已對外發布項目成果,并同意將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四)企業經營類導航項目運用成效明顯,申請額外增加資助的,應當基于導航成果完成了相關產品或服務出口的前期知識產權盡職調查、風險預警及防控,且申請人相關產品或服務年度出口額1000萬元以上。

所導航產業列入深圳市或上級政府重點規劃,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年度重點工作方向的,可以優先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報告等成果材料;

(四)項目成果對外發布的相關材料,可以附加項目成果運用成效情況材料;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項目相關支出費用審計報告;

(六)企業經營類導航項目申請人相關產品或服務年度出口額1000萬元以上的,應提交完成知識產權盡職調查、風險預警或防控的相關材料,以及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年報、出口退稅憑證或者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年度出口額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補貼。補貼標準為:對入池參與我市企業發行的信用評級達到3A等級的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并獲得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利息與擔保費的合計金額的50%進行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融資規模的3.5%,同一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本項目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作為入池企業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并獲得融資,申請本條補貼時貸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并已還清本息,且還清本息的時間在補貼申請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三)同一筆貸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門獲得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貸款補貼;

(四)企業入池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達到3A等級。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貸款主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知識產權評估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主管部門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證書等貸款相關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機構統一出具的貸款結清等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評級報告的相關材料;

(五)擔保費支付憑證及票據,貸款進賬單據、還款單據及利息支付憑證及票據等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重大專項資助。資助標準為: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重點工作部署,對要求重點推進的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發布申請指南,每年評選不超過3個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200萬元。具體項目內容根據當年度重點工作部署進行確定。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重大專項的專業人才和團隊,以及保障實施重大專項任務的其他必要條件。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重大專項的專業人才和團隊,以及保障實施重大專項任務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三節 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第二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資助。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資助標準為:每個項目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項目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已獲得本市知識產權維權類資助的;

(二)項目有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賠付情形的;

(三)相關支出屬于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的;

(四)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知識產權國內維權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二)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識產權人員管理、知識產權維權應急處置等相關制度;

(三)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或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達成和解并已執行完畢;

(四)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1年,以判決、裁決或和解協議生效之日為準,自該日期起至申請截止日不超過1年;

(五)項目體現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維權水平的提升,對深圳相關產業具有借鑒作用,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或具有其他重要社會意義和影響;

(六)同意將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等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項目可包含單個或者多個維權事項,以一個權屬向不同侵權人進行維權的,或者以多個權屬進行維權的,可以合并為一個項目申報。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四)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國內維權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六)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和解協議及其執行等材料;

(七)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實施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提升資助。支持企業“走出去”,提升企業主動開展海外維權、積極應對海外糾紛的意識,對企業開展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不含美國“337”調查案件)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1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不超過1項,維權項目已獲得本市相關知識產權維權資助的,不予資助,但不包含本規程第二十條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項目資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扣除:

(一)維權項目有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賠付款的;

(二)維權項目中產生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的。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二)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識產權人員管理、知識產權維權應急處置等相關制度;

(三)自申請之日起3年內有實際發生涉外知識產權訴訟;

(四)至申請人提交申請日止,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判決、仲裁裁決或和解協議,且相關文書沒有載明申請人構成侵權;

(五)項目體現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海外維權水平的提升,對深圳相關產業具有借鑒作用,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或具有其他重要社會意義和影響;

(六)同意將海外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等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四)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海外維權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六)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和解協議及其執行等材料;

(七)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對于外文資料,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第二十二條  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審查資助。提升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意識,引導開展知識產權合規審查。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的50%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6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企業,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二)具備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合規經營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明確知識產權合規目標和管理職責,形成合規文化;

(三)梳理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狀況,針對可能面臨的知識產權合規風險,有應對的措施、方案,并進行有效的整改,從而提升知識產權合規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處置能力;

(四)項目對深圳市有關產業有一定借鑒和指導作用,或具有其他重要社會意義和影響;

(五)項目完成時間距離申報截止日期不超過1年;

(六)近3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的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合規經營管理制度文件;

(五)知識產權合規經營狀況評估報告及整改方案,開展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審查以及取得成效的相關材料;

(六)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開展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審查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實施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能力提升資助。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健全相應的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自律機制,提升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能力。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的50%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1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50家。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協會或者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深圳有穩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主辦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相關工作制度較完備;

(三)認真貫徹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政策,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四)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計劃,開展行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按時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及行業知識產權狀況;

(五)在深圳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服務、研究,為深圳企業等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維權援助、爭議解決、行業及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等服務,建立爭端解決服務機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六)近2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的相關文件,工作站管理團隊信息及運作情況;

(四)工作站處置的典型案件報告、年度工作報告、行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報告、為創新主體提供的服務情況等有效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相關材料;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工作站支出審計報告;

(六)如有參加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評價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實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其上兩個年度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行業調解等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并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二)在深圳有穩定的工作場所和管理團隊,配備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主辦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調解員信息及相關調解經驗已對外公開,知識產權保護及糾紛調解相關工作制度較完備;

(三)近2年內在深圳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案件數占申請人同時期糾紛調解案件總數的30%以上;

(四)近2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人民調解組織需同時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文書;

(三)調解組織運營團隊情況及調解專家名單、聘書,調解員信息及相關調解經驗對外公開材料;

(四)上兩個年度內糾紛調解工作報告(含運作情況、開展調解的業務類型和數量、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件數和占比、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業務人財物投入和占比、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典型案例等內容)及相關材料;

(五)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確認文書;

(六)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兩個年度知識產權調解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資助,支持相關研究與建設,主要包括下列領域:

(一)在優化營商環境知識產權工作領域,深圳與國內外其他城市先進做法的比較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滿意度調查、相關分析與建議;

(二)重點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規則的研究與建設;

(三)國際及地區間知識產權合作機制研究和建設;

(四)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及變化、熱點問題的研究;

(五)深圳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評估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研究和建設;

(六)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識產權保護信用體系、文化體系、技術支撐體系、標準化建設;

(八)知識產權專家庫等智囊體系的建設;

(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激勵機制的研究和建設;

(十)強化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其他研究和建設。

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二)在深圳有穩定的工作場所和知識產權專職研究人員,有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

(三)開展具有前瞻性、先進性、創造性或者系統性的相關課題研究,研究成果對推動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具有較好的借鑒、參考作用;

(四)同意將項目成果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五)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距離申報截止日期不超過1年。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進展或完成情況說明;

(四)實施中的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實施背景和意義、預期目標、實施內容和方案、進度計劃、費用支出計劃、階段性成效、工作團隊情況等內容;已完成的項目需提交項目成果報告;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項目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第四節 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實施專利代理從業培訓資助,鼓勵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從業培訓,夯實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基礎業務能力。資助標準為:對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標準對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予以資助,每家每年資助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分公司;

(二)申請人已與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為其在深圳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且申請本條規定的資助時仍在職;

(三)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畢業生,最高學歷畢業證的發證時間距離資助申請截止日不超過2年;

(四)申請人已建立從業培訓課程體系并開展從業培訓。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企業可以免交此項材料;

(三)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最高學歷證書、社保卡以及資助申請日前連續6個月以上社保繳納憑證;

(四)申請人專利代理從業培訓課程體系相關材料;

(五)申請人近2年開展的專利代理從業培訓活動簽到表、現場照片、培訓課件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獎勵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深圳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二)工作人員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同時擁有法律資格證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額外獎勵;

(三)工作人員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后,在取得證書時所在的企業或機構已連續服務5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工作人員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中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高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申請人在上述工作人員連續服務期間,均已依法為其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

符合上述多項情形的,可同時提出申請。本項目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企業可以免交此項材料;

(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法律資格證或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證書;

(四)專利代理師或者職稱獲得者的身份證件以及與其就職服務時長對應的社保繳納憑證。退休返聘人員退休后無社保繳納憑證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門發放的退休證件以及在申請人單位就職連續服務時長對應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支付憑證相關材料。

鼓勵獲得本條獎勵的單位對有關個人給予獎勵,有關獎勵細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及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培訓資助,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機構圍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開展公益性培訓,提升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整體水平。資助標準如下:

(一)每項培訓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2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可以申報最多2個項目。

(二)知識產權促進類培訓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知識產權保護類培訓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知識產權綜合類培訓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或以線上形式組織開展面向深圳市企事業單位或相關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培訓,培訓的主題應為國內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相關內容;符合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課程培訓重點主題清單要求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四)培訓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培訓項目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知識產權培訓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并承諾在1年內完成培訓計劃;

(五)培訓屬于非盈利性質,免費向深圳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公眾提供。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培訓師資的相關材料;

(四)培訓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訓活動總結(含培訓目的、對象、內容、效果等)、相關材料(公開的培訓通知、符合培訓課時和人數要求的簽到表、培訓講師簽字的培訓工作總結、講師勞務費支出憑證、培訓現場照片等)以及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培訓費用支出審計報告;

(五)培訓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需提供工作方案、課程設置方案以及具有組織知識產權培訓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意識提升項目資助,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領域工作進行宣傳、推廣、普及,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資助標準為:每年評選不超過15項,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10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6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項目主題應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傳推廣、公益廣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傳解讀、熱點問題或者主題活動深入報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意識提升年度重點主題清單要求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三)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項目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宣傳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并承諾在1年內完成項目計劃。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關工作總結材料(包括宣傳目的、意義、方式、活動簡介、宣傳成果及相關鏈接等)以及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活動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四)項目未完成的,需提交具備組織宣傳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和活動計劃。

第五節 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第三十條  實施引進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年資助引進的國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2家,每家資助50萬元;每年資助引進的國內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3家,每家資助20萬元。

引進國外機構的,本項目應由國外機構在深圳設立的經營實體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被引進的國外機構屬于在國外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且機構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進機構為國外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取得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

(三)被引進的國外機構擁有知識產權專業工作人員50人以上;

(四)被引進的國外機構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或者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五)在深圳設立穩定的工作場所并擁有穩定的工作團隊,設立時間達6個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駐的知識產權專業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

(七)為深圳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上年度常駐深圳的工作團隊經營狀況良好,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服務出口能力。

引進國內機構的,本項目應由國內機構在深圳設立的經營實體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被引進的國內機構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外依法登記注冊的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注冊時間5年以上;

(二)被引進的國內機構擁有專利代理師或律師20人以上;

(三)被引進的國內機構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或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四)在深圳設立穩定的工作場所并擁有穩定的工作團隊,設立時間達6個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駐的專利代理師或律師10人以上;

(六)為深圳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上年度常駐深圳的工作團隊經營狀況良好。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國內外機構及在深圳機構的人員清單及相關資格材料;

(四)上年度知識產權業務情況總結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

(五)在深圳設立穩定的工作場所的相關材料;

(六)上年度常駐深圳的工作團隊為深圳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且經營狀況良好的相關材料;

(七)被引進機構為國外專利代理機構的,需提供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年評選不超過10家,每家獎勵2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二)在深圳市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經營活動,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三)擁有專利代理師或律師1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專利訴訟等業務案例5項以上;或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或上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數量達100件以上,且上年度發明專利代理授權率不低于60%;

(五)未被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且未獲得過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獎勵;

(六)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本條與本規程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資助、獎勵不得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申請人上年度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清單;

(四)專業工作人員清單、社保相關材料及相應的資質材料;

(五)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代理授權專利清單、發明專利代理授權率相關資料等;

(六)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實施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年評選不超過3家,每家獎勵2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登記注冊滿2年;

(二)在深圳市從事知識產權相關運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運營服務;

(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知識產權運營團隊人員結構合理,擁有運營能力突出、經驗豐富的專職人員10 人以上;

(四)已獨立開展知識產權評估、許可、轉讓、交易、投融資、產業化、作價入股或專利池集成運作等方面的運營業務,取得較好成效;

(五)知識產權運營模式在全國或者廣東省具有一定影響力,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六)近3年內未獲得過本條獎勵,未被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且未獲得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

本條與本規程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資助、獎勵不得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上年度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清單;

(四)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建設、人員隊伍以及管理制度基本情況的相關材料;

(五)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成效介紹及典型案例材料;

(六)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施深圳市商標品牌指導站培育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年評選深圳市商標品牌指導站培育項目不超過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予以資助,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在深圳提供商標品牌指導和服務;

(二)在深圳具有穩定的工作場所,配備商標品牌指導服務專職人員2人以上,已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三)制定長期的商標品牌指導站工作計劃,并開展相應的實施工作;

(四)上年度積極幫助深圳企業建立或完善商標管理體系,在商標注冊、續展、運用、專用權保護等方面,提供參考信息和專業意見,并積極開展深圳區域商標品牌宣傳推廣活動和商標品牌培訓等;以開展商標維權服務申請資助的,同一事項不可與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提升同類項目資助重復申報;

(五)近2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團隊人員信息、工作規程和業務規范的相關材料;

(四)工作計劃及實際運營情況,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指導站上年度支出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提供指導和服務,開展商標品牌宣傳推廣活動、商標品牌培訓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資助。加大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支持,提升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研究、開發和提供深圳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研究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規范,培養深圳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引進和規范使用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對正在開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務項目予以資助。

資助方向如下:

(一)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技術支撐、管理規范等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研究和建設,包括熱點問題的跟蹤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數據統計模型的研究制訂;

(二)深圳市重大產業規劃、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

(三)在深圳市重點園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建設、運行維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向深圳創新主體和轉化運用主體傳播利用;

(四)為深圳市的產業、企業、高校院所、政府、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業務咨詢、查詢檢索、動態監測、研究分析、決策支撐等信息服務或者數據服務。

資助標準為:屬于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資助方向的,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不超過50萬元;屬于前款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資助方向的,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不超過10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7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具有從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專業人才和團隊;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項目在實施中的,需具備從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

(四)對于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述資助方向,申請人同意將項目成果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五)對于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所述資助方向,申請人已獲得必要的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具備相應的公共服務能力,項目成效明顯。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項目成果、總結報告以及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相關費用支出審計報告;

(四)項目在實施中的,需提交項目內容、項目進度、階段性成效等相關材料及具備從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組織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核準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申報指南(通知);

(二)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申請材料不完善的,告知其予以限期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過;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情形的,可以暫停資助或獎勵審核,依法依規展開調查程序;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在市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后通知申請人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未按通知要求領款的,視為自動放棄獲得資助和獎勵的資格。

本規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適用核準制,其他項目適用評審制。

第三十六條  評審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評審、管理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通知);

(二)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7位以上單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有關申請項目開展實地考察評價;

(四)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項目方案,經集體研究決策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公示結果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財政資金預算申請和資金撥付;

(六)針對有項目工作任務的事中資助項目,應簽訂資助項目合同,并按合同約定開展資助資金撥付。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審核后應資助(獎勵)總金額超出對應項目年度預算上限的,按照對應預算金額除以應資助(獎勵)總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以此確定實際資助(獎勵)金額。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有關要求的;

(二)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依法依規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所申請項目已經獲得市級同類資助或者獎勵的;

(四)申請人主體已經消亡,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三十九條  事中資助項目應當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評價、統計、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針對合同資助金額50萬以上的項目,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5位以上單數專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或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核驗或審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本規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包括事中、事后資助,其他項目采取事后資助。

第四十條  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或通過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務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在審計或核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受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程有關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程有關規定、職業道德等,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所稱的“以上”“以內”“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五條  無特別規定的,本規程所指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名稱(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機構、代理師等信息為準。

本規程所指的知識產權許可以及轉讓行為,不包括集團公司內部或者關聯公司之間的相互許可和轉讓情形。

第四十六條  對于本規程規定的核準制項目,本規程無特別規定,且知識產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10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文字解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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