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關于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為便于社會各界了解文件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準確理解措施內容,更好發揮政策作用,現將文件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今年9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向2022全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大會致賀信,充分肯定新時代中小企業重要地位和作用,對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提出殷切期望,對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著力在推動企業創新上下功夫,加強產權保護,激發涌現更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2009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入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聯合出臺政策,開展試點建設,在中小企業中培育了一大批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有力促進了中小企業創新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提升。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對強化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深化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作出了新的部署。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更好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作用,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帶動更多中小企業走好“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二、總體思路
《若干措施》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有關部署,從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特點和知識產權實際需求出發,推出一系列務實可行的新舉措,全面強化對企業的政策引導、工作支持和服務保障,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作用。
一是突出需求導向。聚焦企業在知識產權申請獲權、轉移轉化、維權救濟等方面的迫切需求,針對性地提出知識產權有關支持和服務舉措,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解難題,切實發揮保市場主體、穩經濟發展的政策作用。
二是強化政策協同。以提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為目標,加強部門、地方、企業協同聯動,發揮政策合力,助力企業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鏈條,促進知識產權與創新能力融合提升,引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是創新服務舉措。立足中小企業發展的時代特征,加強數字化、平臺化、標準化手段應用,創新升級服務模式,推動各項惠企政策直通直達,實現知識產權服務供給與企業需求精準高效匹配,更好為企業創新發展強能力、增動力、提質量、優效益。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從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特殊需要出發,圍繞提升知識產權創造水平、促進知識產權高效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強化知識產權服務保障等4個方面,提出若干項針對性舉措,并進一步突出了政策間的融合支撐。
一是強創造。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享受知識產權優先審查政策,幫助企業高效獲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國際標準推廣應用,推動知識產權管理融入企業創新全過程。面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迫切需求,提升專利導航綜合服務水平,更好發揮助力企業創新決策、防控知識產權風險、優化專利布局等作用。
二是促運用。深入推進開放許可工作,加快建立專利常態化供需機制,助力企業精準獲取、高效實施專利技術。加大各級各類政策扶持力度,引導和支持企業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提升產品含金量。增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供給,助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實施品牌價值提升計劃,加強商標品牌指導站規范管理和能力建設,打造企業和區域商標品牌發展高地。
三是嚴保護。加大涉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利侵權行政裁決辦案力度,針對企業需求,強化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探索開展“專精特新”等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項行動,加大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力度,護航企業“走出去”。
四是優服務。優化知識產權基礎數據開放共享,為企業提供便利化、公益性信息服務。面向“專精特新”等中小企業加大服務機構評價信息推送力度,深入開展“知識產權服務萬里行”系列活動,為企業提供精準化服務。推進“專精特新”等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經理人隊伍建設,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人才保障。強化對企業知識產權服務的資金和政策支持,重點惠及優質中小企業。
四、保障措施
為確保各項措施順利實施,《若干措施》提出了保障舉措。從部門協同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強化資源銜接共享、政策協調聯動,聯合開展督促指導,推動各項措施扎實落地。從推進落實層面,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通過聯合出臺政策、制定計劃、開展試點等方式,建立需求對接、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從考核激勵層面,將對各地方措施落實情況和工作開展成效定期開展績效評價,作為相關工作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