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
為規范電子煙警語標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 2022年第1號)、《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及其銷售包裝。
第二條? 電子煙及其銷售包裝上應標注警語,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范漢字。
第三條? 警語內容分三組。
第一組:吸電子煙有害健康 請勿在禁煙場所吸電子煙
第二組:盡早戒電子煙有益健康 戒電子煙可減少對健康的危害
第三組:勸阻青少年吸電子煙 禁止中小學生吸電子煙
第四條? 第一組警語應在正面(主要可見面)固定使用,第二組、第三組警語在背面輪換使用。對于僅有一個主要可見面的,第一組警語應固定使用,第二組、第三組警語在同一面內輪換使用。
在市場流通環節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規格、同一包裝、同一條碼的電子煙及其銷售包裝,每年應輪換使用不同警語,使用時不要求電子煙與其銷售包裝一一對應。
第五條 ?警語區應位于其所在面下部,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5.0%。應以分割線(框)將警語區清晰劃出。分割線應為不間斷的直實線且應閉合或與邊框(沿)閉合,分割線(框)的線條寬度應≥1.0mm。警語區面積不包括分割線(框)。警語區不應被遮蔽、抹去、切斷,除警語外,其他文字、圖案和標識不得進入警語區。
第六條? 警語區內應標注“本公司提示”字樣,位于第一組警語上部。
第七條? 警語區及警語區內文字應明確、清晰和醒目,易于識別,字體采用黑體字,文字方向應與商標文字或圖案的正向可視方向或與其垂直方向一致。標注方式應為直接印刷(制)、不可粘貼,并應具有一定的耐久性,確保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持清晰可辨。
警語區所在面面積≥48.0cm2的,警語區內文字字體高度應≥4.5mm,且文字占警語區面積比例≥13.3%;面積<48.0cm2的,警語區內文字字體高度應≥2.0mm,且文字占警語區面積比例≥28.9%。
第八條? 警語區內文字與背景色差值△Eab≥40,底色可采用原單底色。
第九條? 電子煙及其銷售包裝、內包裝、標志和產品說明書中,禁止使用誤導性和誘導性語言,如“保健、療效、安全、環保、低危害、減害、戒煙、替代、高品質、性能提升、過癮、不傷身”等有關功效用語,“淡味、超淡味、柔和、低焦油、無焦油、低煙堿”等有關品質用語,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用語等。
第十條? 煙堿成分及其他內容的標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