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名稱登記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保護辦法
深市監規〔202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商事主體商標權、名稱權,現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名稱登記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名稱登記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商事主體商標權、名稱權,維護商事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名稱登記涉及馳名商標、知名字號的保護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已被市場監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為馳名的商標。
本辦法所稱知名字號,是指在中國享有較高商業信譽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知曉,顯著區別于其他商事主體的標志性文字字號,包括:
(一)由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名稱字號;
(二)入圍《財富》“世界五百強”的企業名稱字號;
(三)入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營企業五百強”的企業名稱字號;
(四)中央企業字號及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簡稱;
(五)市屬一級國有企業字號及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簡稱;
(六)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名稱字號及簡稱;
(七)由科技部認定的“中國獨角獸企業”名稱字號;
(八)商事登記機關認為具有較高知名度,需要進行保護的商事主體名稱字號。
第四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登記機關。
商事登記機關建立深圳市商事主體名稱登記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
第五條商事登記機關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馳名商標、知名字號進行梳理,形成擬載入、更新的保護名錄。商事登記機關將保護名錄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事登記機關將公布或調整更新保護名錄。
第六條商事登記機關對已載入保護名錄以及處于公示期內的馳名商標、知名字號實施保護。
將前款所述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作為其他商事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提示,應提供該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權利人出具的授權使用材料,非經權利人授權的,其他商事主體不得使用。
第七條商事登記機關公布保護名錄后,商事主體認為有應當載入但未被載入保護名錄情形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載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建議載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建議書,以及馳名商標的認定文件或商事主體名稱字號知名度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商事登記機關收到載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后,對建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補充載入保護名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保護名錄內的馳名商標、知名字號移出:
(一)馳名商標被注銷、撤銷以及宣告無效的;
(二)馳名商標、知名字號的權利人主體資格滅失且沒有繼受人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與馳名商標、知名字號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建議將其移出保護名錄。
第十條商事登記機關擬將保護名錄內的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移出的,應當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事登記機關將原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移出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對正在公示的擬載入保護名錄的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將保護名錄內的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移出的,需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建議書、建議人的主體資格材料或身份材料,以及建議移出相關商標或者字號的理由和材料。
建議書應當由建議人簽署,并載明建議人與保護名錄中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存在利害關系的情況說明、建議移出保護名錄的理由。
建議材料應當能證明被提出異議或建議移出的馳名商標、知名字號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或屬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商事登記機關收到移出保護名錄的建議后,對建議材料進行審核。擬移出保護名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商事登記機關發現建議人建議將馳名商標、知名字號載入、移出保護名錄過程中,或對公示名單提出異議時,有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情形的,駁回其建議,已載入保護名錄的另行移出,已移出保護名錄的恢復載入,并將建議人依法納入信用監管。
第十四條 其他商事主體名稱使用保護名錄內的字號明顯造成公眾混淆,經人民法院或商事登記機關依法認定應當停止使用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變更名稱,名稱變更前,由商事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第十五條深汕特別合作區各類商事主體名稱登記涉及馳名商標、知名字號的,參照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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