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際普通貨船船舶營運證辦理、延期受理條件與設定依據?
一、受理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有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不超過600總噸。
1、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使用普通貨船運輸。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
3、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船型技術標準、船齡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3)有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應當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附件1的要求。
1、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使用普通貨船運輸。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
3、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船型技術標準、船齡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
有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1)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附件2《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最低配額表》的要求;
2)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應當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應當具有船長、輪機長的從業資歷。
3)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具備的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身體條件與其職責要求相適應。
有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
1)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25%;
2)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50%。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設定依據
法律法規名稱:《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依據文號:國發〔2014〕5號(2014年)
具體條款內容: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8.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法律法規名稱:《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依據文號:2020年交通運輸部令第4號
具體條款: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干線和西江航運干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其他內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交通運輸部決定。
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具體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名稱:《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依據文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具體條款內容:
第八條 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為申請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運證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持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名稱:《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
依據文號: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2017年)
具體條款內容:
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115項) 5大型活動(A級)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地級以上市政府
法律法規名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調整水路運輸部分行政審批業務事項的通知》
依據文號:粵交水〔2013〕107號(2017年)
具體條款內容:
一、下放“經營省內水路運輸企業的設立審批”權限
(一)根據《決定》要求,從發文之日起,廳不再受理省內水路運輸許可業務,由各地級以上市(包括佛山市順德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原則上各地市不得再下放審批權限。
(二)省內水路運輸許可業務申請條件及申報資料在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出臺前保持不變。
(三)省內水路運輸許可業務審批權限調整后,請按相關規定做好銜接工作,在2013年的年度核查工作中將對由廳核發的省內水路運輸企業的《水路運輸許可證》進行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核發。書寫規范及編號按廳《關于調整和規范我省水路運輸企業和船舶經營范圍許可事項的通知》(粵交水〔2011〕256號)要求執行。
(四)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船舶購置登記及新購建船舶投運業務時,要認真審核,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前開工建造的船舶,應提供船舶運力來源證明(登記證、營運證或注銷證)方可為其辦理相關業務。
法律法規名稱:《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
依據文號:國函〔2012〕177號(2017年)
具體條款內容:
20 經營省內水路運輸企業的設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