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出臺措施支持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發展 最高可享1000萬元資金支持
符合條件的前海法律服務機構可獲得落戶支持、用人支持、高端法律服務支持等,年度最高可享受1000萬元資金支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印發,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為促進法律服務深港及國際合作發展,《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3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落戶支持。其中,截至申報公告發布之日,近3年登上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錢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榜單的境外律師事務所與境內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合作設立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可以申請一次性200萬元的落戶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落戶并實際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按照截止申報時每一名被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每年3萬元的標準,給予機構用人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支持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此外,對于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20萬元高端法律服務支持。
為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集聚發展,《辦法》規定,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境內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律師執業人數達到10人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支持;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仲裁、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商事調解、合規等機構,可以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落戶支持;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律師事務所被評為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人數達到50人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支持;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人數達到100人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支持。
同一法律服務機構同一年度內享受《辦法》規定的支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據悉,相較于2022年出臺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試行)》,本次《辦法》對相關扶持舉措進行了優化完善。比如,修改港澳律師“實際開展業務”要求,刪去港澳律師“申報前1年內到訪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至少2次或3個月以上”的要求,只要求有相關業務就可享受扶持。
據了解,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掛牌運作2年多來,共有司法、仲裁、調解、法律服務等6大類210多家機構進駐。目前,在前海已經設立內地律師事務所、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深圳代表機構等各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9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