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試行)》(深前海規〔2022〕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2022年前海合作區科技創新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主體
在前海合作區開展科技創新,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扶持期間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申報條款
第一批次:《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批次:《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四、申報時間
本次申報根據不同申報條款進行分批次受理:
第一批次: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日;
第二批次:2022年 8月22日至2022年9月20日。
五、申報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或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事業單位;
(二)支持對象應當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清單
1.2022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科技創新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2.2022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科技創新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申報承諾書(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3.“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由政府部門頒發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掃描件);
4.深圳信用網下載的完整版信用報告(掃描件);
5.前海合作區內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及近兩年年度租金發票(未滿兩年的提供全部租金發票),如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如無償使用合作伙伴或關聯公司辦公場地的應提供場地使用證明材料,如為自有辦公用房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掃描件);
6.2022年7月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數佐證材料(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系統-代扣代繳-單位申報記錄查詢頁面截圖)(掃描件);
7.2021年度納稅證明,且納稅額(不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得為零(掃描件);
8.2021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應體現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及利潤總額(掃描件);
9.如為港澳資機構,還應提供商務部門備案文件及以下三項材料之一(掃描件):
(1)港澳投資者為法人機構,提供港澳投資者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或《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2)港澳投資者為法人機構,提供港澳投資者以下材料:①注冊證及近兩年的商業登記證;②經營期間的利得稅繳款單;③港澳業務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文件;④與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港澳定居的內地人士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資者為個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0.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掃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掃描件),如為非法人組織應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掃描件);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關材料(根據情況確定)。
(二)分項材料清單
申報主體還應根據所申報條款提供以下分項材料:
申報條款 | 分項申報材料 | 材料說明 |
第九條第(一)款 | 1、專利受讓清單(清單所涉及的專利轉讓登記時間應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2、專利轉讓合同、與合同對應的實際支付的專利轉讓費用發票、轉賬憑證、專利證書、專利轉讓登記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3、以作價入股申報的企業,提供對應專利作價入股相關合同和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能夠證明作價入股的文件; | 掃描件 |
4.證明實現產業化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訂單、生產設備訂單等。 | 掃描件 |
第九條第(二)款 | 1、專利許可清單(清單所涉及的專利許可備案時間應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2、專利許可合同、與合同對應的實際支付的專利許可費用發票、轉賬憑證、專利證書、專利許可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3.以作價入股申報的企業,提供對應專利作價入股相關合同、和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能夠證明作價入股的文件; | 掃描件 |
第九條第(三)款 | 1、與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簽訂的《項目合同書》; | 掃描件 |
2、項目申請書; | 掃描件 |
3、深港澳科技計劃項目資助證明(上級文件通知或收款收據); | 掃描件 |
4、獲得深港澳科技計劃資助項目成果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僅限獲授權許可或轉讓的專利證明等); | 掃描件 |
5、獲得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計劃資助的項目單位持股比例達到25%(含)以上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商事登記信息等)。 | 掃描件 |
第十一條 | 1、批準成為設站(基地)單位的文件; | 掃描件 |
2、市級資助下達證明(上級文件通知或銀行進賬憑證等)。 | 掃描件 |
第十二條第(二)款 | 1、聯合實驗室建設方案(方案包括項目背景、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及架構、主要成員、建設預算、建設預期成效等); | 掃描件 |
2、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強”企業名單; | 掃描件 |
3、國家級創新載體的批復文件或國際重要實驗室的資質證明; | 掃描件 |
4、世界500強企業與國家級創新載體或國際重要實驗室關于建設聯合實驗室的有關合作協議; | 掃描件 |
5、世界500強企業近三年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備注:顯示上一年度科技研發投入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10%,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比) | 掃描件 |
6、國家、省科研項目立項下達文件、任務書或合同書,撥款經費進賬憑證或相關證明; | 掃描件 |
7、國家、省科研項目屬聯合申報項目的需提供合作協議; | 掃描件 |
8、上一年度用于支付運營費的原始發票(增值稅發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憑據(原件備驗)以及相應的費用記賬憑證; | 掃描件 |
9、購買科技服務所簽訂的相關合同及用途說明材料; | 掃描件 |
10、常駐研究團隊的花名冊及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等證明研究團隊常駐的材料;常駐研究團隊的學歷、學位證書和職稱證明。 | 掃描件 |
第十三條 | 1、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方案(方案包括項目背景、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及架構、主要成員、預期成效等); | 掃描件 |
2、組織機構章程; | 掃描件 |
3、申報第(一)、(二)款的,需提供相關單位同意參與本共同體建設的證明文件或多方聯合共建協議; | 掃描件 |
4、申報第(三)、(四)款的,需提供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5、在前海開展科技創新合作活動的報告(包括但不限科技交流活動總結及佐證材料、科技合作項目落地情況證明材料等)。 | 掃描件 |
第十四條 | 1、國家、省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文件證明; | 掃描件 |
2、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相關文件; | 掃描件 |
3、會議活動總結(包括但不限于活動主題、主辦機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參加機構、參加人數、簽到情況、活動照片、媒體報道等); | 掃描件 |
4、活動費用開支匯總表及明細; | 掃描件 |
5、活動費用相關付款合同、發票、銀行往來憑證(復印件)。 | 掃描件 |
第十五條第(一)款 | 1、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掃描件 |
2、融資擔保項目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3、與科技企業簽訂的融資擔保服務合同; | 掃描件 |
4、正式擔保函; | 掃描件 |
5、上述合同相關的發票及轉賬憑證。 | 掃描件 |
第十五條第(二)款 | 1、金融產品項目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2、金融產品發行結果公告; | 掃描件 |
3、中介機構服務合同(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審計、評估等服務); | 掃描件 |
4、上述合同相關的發票及轉賬憑證。 | 掃描件 |
第十五條第(三)款 | 1、科技保險項目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2、科技保險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明細、保險條款等。如有批單,需附上批單); | 掃描件 |
3、上述合同相關的保險費發票及轉賬憑證。 | 掃描件 |
第十六條 | 1、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強”企業名單,子公司另須提供股權關系證明材料(世界500強企業持股不低于50%且系在深一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工商內檔關于股權關系的章節;②上市證明文件【A.成功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需提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上市交易的相關文件;B.通過境外上市主體赴境外上市的企業,還需要提交:(1)境外上市主體的公司證照、企業與擬在境外上市主體之間的股權托管、持股關系、所融資金將用于境內申請企業等“一攬子”協議,證明企業的控制人為境外上市企業實際控制人(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相關文件,以及境外相關機構批準境外上市主體核準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該部分文件,須經公證認證);(2)境外上市主體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業,如不能提交本條第(1)項資料的,則須提交招股說明書、證明企業的控制人為境外上市企業實際控制人(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相關文件,證明募集資金的30%以上已返回境內企業的有效法律文件】③最近一輪融資協議、資金入賬憑證、工商登記變更信息證明;④國家工信部出具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證明材料;⑤證書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 掃描件 |
2、團隊獎勵具體分配方案;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3、核心團隊成員的勞動合同或派遣合同(有效期為1年以上)、身份證件; | 掃描件 |
4、核心團隊成員最近一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備注:自然人電子稅局-首頁-常用業務-納稅記錄開具-納稅清單打印(深圳)]。 | 掃描件 |
第十七條 | 1、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所簽訂的合同; | 掃描件 |
2、上述合同相關的發票及轉賬憑證; | 掃描件 |
3、管轄法院或仲裁院出具的應對成功的證明文書材料(判決或裁決、執行裁定書等)。 | 掃描件 |
第十八條 (國際標準) | 1、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發布公告; | 掃描件 |
2、已發布的標準文本; | 掃描件 |
3、提案被采納的證明材料(如決定項目負責人的會議報告、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出具的認定材料、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等); | 掃描件 |
4、標準制定修訂期間,召集人(或等同職位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及標準編制期間的納稅清單等); | 掃描件 |
5、參與程度和投入的證明材料(如國際會議邀請函、參會注冊專家名單、簽到表、會議照片、會議記錄報告等)。 | 掃描件 |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 | 1、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公告; | 掃描件 |
2、已發布的標準文本; | 掃描件 |
3、標準編制說明。 | 掃描件 |
第十九條第(一)款 | 1、國家級平臺、國家級示范項目、創新應用試點等項目申報書; | 掃描件 |
2、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版權局出具的批復文件; | 掃描件 |
3、申報單位作為平臺(基地)運營機構的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4、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示范項目或創新應用試點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第十九條第(二)款 | 1、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版權局批準同意的文件證明; | 掃描件 |
2、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相關文件; | 掃描件 |
2、展會活動總結(包括但不限于活動主題、主辦機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參加機構、參加人數、簽到情況、活動照片、媒體報道等); | 掃描件 |
3、活動費用開支匯總表及明細; | 掃描件 |
4、活動費用相關付款合同、發票、銀行往來憑證。 | 掃描件 |
第二十條第(三)款 | 1、商事變更登記(備案)文件; | 掃描件 |
2、2020年及2021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報告應體現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及利潤總額;(備注:顯示主營業務屬于數字經濟領域的占比不低于60%) | 掃描件 |
3、如財務報告無法體現主營業務屬于數字經濟領域的占比不低于60%,則需出具數字經濟業務相關合同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第二十條第(四)款 | 1、2020年及2021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報告應體現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及利潤總額;(備注:顯示主營業務屬于數字經濟領域的占比不低于60%) | 掃描件 |
2、如財務報告無法體現主營業務屬于數字經濟領域的占比不低于60%,則需出具數字經濟業務相關合同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第二十一條 | 1、示范項目申報書; | 掃描件 |
2、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示范項目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第二十二條 | 1、智慧園區申報表;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
2、生態智慧園區建設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及其專家評審意見或相關評審會議紀要等支撐材料; | 掃描件 |
3、項目中應用前海合作區數字技術、產品、服務的相關合同及實際投入費用清單等支撐材料; | 掃描件 |
4、上述合同相關的發票及轉賬憑證; | 掃描件 |
5、園區完工及開園證明等支撐材料; | 掃描件 |
第二十三條 | 1、商事變更登記(備案)文件; | 掃描件 |
2、2020年及2021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報告應體現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及利潤總額;(備注:顯示主營業務屬于海洋科技領域的占比不低于60%) | 掃描件 |
3、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資料。 | 掃描件 |
第二十四條 | 1、高端海洋科研機構申報表; | 掃描件 |
2、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機構或國家重點海洋科研單位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證明文件(如批復文件、聯合建設的合作協議等); | 掃描件 |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備注:顯示上一年度科技研發投入不少于1000萬元) | 掃描件(如“基礎材料清單”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須重復提交) |
4、不少于5名常駐教授(研究員)、高級工程師或相當職稱專家的勞動合同; | 掃描件 |
5、內地專家職稱證明文件或海外人才聘任文件。 | 掃描件 |
第二十五條 | 1、上一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 掃描件 |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 掃描件 |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備注:顯示上一年度科技研發投入不少于1000萬元及主營業務屬于海洋科技領域的占比不低于60%) | 掃描件(如“基礎材料清單”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須重復提交) |
3、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資料。 | 掃描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機構申報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說明外,需加蓋單位公章,非空白頁(含封面)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需蓋騎縫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蓋公章將被退件!);
2.材料中的審計報告,均須由第三方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3.申報材料所提掃描件,是指原件掃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經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七、申報程序
(一)遞交資料
登錄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線上提交材料。
網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問,可進入平臺參閱《用戶手冊》)。
(二)受理審核
前海管理局根據《辦法》及本申報指南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公示
審核通過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四)撥付資金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申報主體提交銀行賬戶確認函、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后,前海管理局將相應扶持資金撥付至申報主體賬戶。扶持對象對個人的,申報主體應當出具承諾函,承諾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個人賬戶。
八、其他事項
(一)自申報期滿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自材料補正次日起算);
(二)審核過程中如需申報主體補正材料的,請于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
(三)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要求的申報材料若與此申報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要求為準;
(四)前海管理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代理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機構自主申報。前海管理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舉報;
(五)本申報指南及其他未盡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咨詢電話(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操作問題:13128258080;
2、申報材料問題:0755-88105281、0755-88105282。
附件(可于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下載):
1.《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試行)》
2.2022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科技創新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
3.2022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科技創新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申報承諾書
4.有關分項材料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免責聲明:本文由
企業服務網整理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如有侵權請
聯系我們刪除